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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中国证监会正式受理公司申请上市文件到完成发行上市期间称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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予以核准的,中国证监会出具核准公开发行的文件  不予核准的,中国证监会出具书面意见,说明不予核准的理由。证券发行申请未获核准的上市公司,自中国证监会作出不予核准的决定之日起6个月后,可再次提出证券发行申请  中国证监会自受理申请文件到作出决定的期限为3个月,发行人根据要求补充、修改发行申请文件的时间不计算在内  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前发生重大事项的,应暂缓发行,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该事项对本次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影响的,发行证券的申请应重新经过中国证监会核准  
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之日起.上市公司应在6个月内发行证券  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前发生重大事项的,应暂缓发行,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中国证监会收到申请文件后,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证券发行申请未获核准的上市公司,自中国证监会作出不予核准的决定之日起3个月后,可再次提出证券发行申请  
中国证监会收到申请文件后,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之日起.上市公司应在6个月内发行证券  证券发行申请未获核准的上市公司,自中国证监会作出不予核准的决定之日起3个月后,可再次提出证券发行申请  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前发生重大事项的,应暂缓发行,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之日起,上市公司应在6个月内发行证券  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之日起超过6个月未发行的,核准文件失效,须重新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方可发行  证券发行申请未获核准的上市公司,自中国证监会作出不予核准的决定之日起3个月后,可再次提出证券发行申请  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前发生重大事项的,应暂缓发行,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中国证监会收到申请文件后,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中国证监会收到申请文件后,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之日起,上市公司应在6个月内发行证券  证券发行申请未获核准的上市公司,自中国证监会作出不予核准的决定之日起3个月后,可再次提出证券发行申请  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前发生重大事项的,应暂缓发行,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之日起,超过6个月未发行债券的,核准文件失效,须重新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方可发行  
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之日起,上市公司应在6个月内发行证券  证券发行申请未获核准的上市公司,自中国证监会作出不予核准的决定之日起3个月后,可再次提出证券发行申请  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之日起超过6个月未发行的,核准文件失效,须重新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方可发行  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前发生重大事项的,应暂缓发行,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之日起,上市公司应在3个月内发行证券  
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之日起,上市公司应在6个月内发行证券  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之日起超过6个月未发行的,核准文件失效,须重新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方可发行  证券发行申请未获核准的上市公司,自中国证监会作出不予核准的决定之日起3个月后,可再次提出证券发行申请  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前发生重大事项的,应暂缓发行,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保荐初期阶段  尽职推荐阶段  持续督导阶段  预备上市阶段  
Ⅰ、Ⅱ  Ⅰ、Ⅱ、Ⅳ  Ⅱ、Ⅲ、Ⅳ、Ⅴ  Ⅰ、Ⅱ、Ⅲ、Ⅳ、Ⅴ  Ⅰ、Ⅲ、Ⅳ、Ⅴ  
为上市公司发行新股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未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中国证监会给予公开批评并限期整改;在整改期间,暂缓接受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文件。  上市公司增发完成后, 未达到盈利预测50%的,中国证监会对有关上市公司给予公开批评,自作出公开批评之日起2年内,不再受理该公司发行新股的申请。  上市公司和承销商向在增发中参加配售的机构投资者提供财务资助或补偿的,中国证监会给予公开批评,并责令立即改正。  上市公司配股当年出现亏损的,中国证监会自作出公开批评之日起2年内,不再受理该公司发行新股的申请。  
中国证监会收到申请文件后,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之日起,上市公司应在6个月内发行证券  证券发行申请未获核准的上市公司,自中国证监会作出不予核准的决定之日起3个月后,可再次提出证券发行申请  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前发生重大事项的,应暂缓发行,但不需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之日起,上市公司应在6个月内发行证券  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之日起超过6个月未发行的,核准文件失效,须重新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方可发行  证券发行申请未获核准的上市公司,自中国证监会作出不予核准的决定之日起3个月后,可再次提出证券发行申请  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前发生重大事项的,应暂缓发行,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中国证监会收到申请文件后,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前发生重大事项的,应暂缓发行,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之日起,上市公司应在3个月内发行证券  证券发行申请未获核准的上市公司,自中国证监会作出不予核准的决定之日起3个月后,可再次提出证券发行申请  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之日起超过6个月未发行的,核准文件失效,须重新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方可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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