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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对张某的专利权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理由是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X是所属领域的公知常识,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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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未足额缴纳年费  胡某认为该专利权应当属于自己  权利要求5没有得到说明书的支持  独立权利要求1和5之间不具备单一性  
针对已被宣告无效的权利要求1所提出的任何无效宣告请求均不应当被受理  鉴于乙已主动放弃了专利权,故任何人针对该专利再次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均不应当被受理  甲以权利要求2相对于对比文件1不具备创造性为由再次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应当被受理  丙以权利要求2相对于对比文件2不具备创造性为由再次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不应当被受理  
甲不得再次对该专利权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乙可以以与甲不同的理由和证据请求宣告权利要求2无效  丙认为权利要求2没有被宣告无效的原因是甲未委托代理机构,因此以与甲同样的理由和证据请求宣告权利要求2无效,该请求应当予以受理  无效宣告决定一经作出,针对权利要求1提出的任何无效宣告请求均不予受理  
专利权人在无效宣告程序中修改权利要求的,合议组应当给予请求人针对修改后的权利要求提出新的无效宣告理由、证据和意见的适当机会  外观设计的专利权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修改其专利文件  由于实用新型专利没有经过实质审查,所以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人在修改权利要求时可以增加未包含在授权权利要求书中,但是在说明书中记载的技术特征  发明专利的专利权人在修改权利要求时不得增加未包含在授权的权利要求书中技术特征  
主张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不具备新颖性  主张权利要求2缺少必要技术特征  主张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2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主张权利要求2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  
李某必需提交证据证明区分特征X是所属领域的公知常识  李某可以在口审时提交公知常识性证据,证明区分特征X是所属领域的公知常识  李某可以在口审结束后复审委员会作出无效确定之前,提交公知常识性证据,证明区分特征X是所属领域的公知常识  张某认可李某提交的公知常识性证据,复审委员会可以确认其证明力  
王某以权利要求1,2不具备创建性为由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李某以权利要求3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的结合不具备创建性为由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李某以权利要求3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3的结合不具备创建性为由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王某以权利要求3相对于对比文件3不具备新颖性为由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权利要求1和权利要求3之间不具有单一性  由于存在抵触申请,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  权利要求1与现有技术的区别为公知常识,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1的撰写未区分前序部分和特征部分  
张某不同意该无效决定,再次以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不具备创造性为由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张某提供证据2的原件,以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2不具备新颖性为由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张某提交证据3,以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和证据3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为由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张某以权利要求1未得到说明书支持为由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张某未足额缴纳年费  胡某认为该专利权应当属于自己  权利要求5没有得到说明书的支持  独立权利要求1和5之间不具备单一性  
张某未足额缴纳年费  胡某认为该专利权应当属于自己  权利要求5没有得到说明书的支持  独立权利要求1和5之间不具备单一性  
王某以权利要求1、2不具备创造性为由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李某以权利要求3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为由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李某以权利要求3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3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为由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王某以权利要求3相对于对比文件3不具备新颖性为由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以权利要求缺乏单一性为由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  对处于实质审查阶段的专利申请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  以外观设计专利权与他人在申请日以前已经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为由请求宣告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但未提交证明权利冲突的证据  以同样的理由和证据针对同一专利权再次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主张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不具备新颖性  主张权利要求2缺少必要技术特征  主张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2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主张权利要求2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  
主张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不具备新颖性  主张权利要求2缺少必要技术特征  主张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2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主张权利要求2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  
甲不得再次对该专利权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乙可以以与甲不同的理由和证据请求宣告权利要求2无效  丙认为权利要求2没有被宣告无效的原因是甲未委托代理机构,因此以与甲同样的理由和证据请求宣告权利要求2无效,该请求应当予以受理  无效宣告决定一经作出,针对权利要求1提出的任何无效宣告请求均不予受理  
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  宣告专利权部分无效  维持专利权有效  与上述三种不同的一种新类型  
请求人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时提出两项无效理由,在口头审理时可以放弃其中一项无效理由  当事人有权自行与对方和解  专利权人针对请求人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主动缩小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且相应的修改文本被专利复审委员会接受的,视为专利权人承认大于该保护范围的权利要求自提交修改之日起无效  专利权人声明放弃部分权利要求的,视为专利权人承认请求人对该项权利要求的无效宣告请求  
张某不同意该无效决定,再次以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不具备创造性为由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张某提供证据2的原件,以权利要求l相对于证据2不具备新颖性为由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张某提交证据3,以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和证据3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为由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张某以权利要求1未得到说明书支持为由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以合并方式修改权利要求  提交外文期刊及其中文译文作为反证  及张某接触,商谈和解事宜  托付专利代理机构,在专利复审委员会指定的答复期限内陈述专利权应维持有效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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