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删除权利要求1,保留权利要求2、3、4 保留权利要求3,删除权利要求1、2、4 保留权利要求1、3,将权利要求2、4合并 删除权利要求1,保留权利要求2,将权利要求3、4合并
是当事人乙的哥哥 是甲发明专利在实质审查阶段的审查员 曾经参与审理过请求宣告甲的其他专利权无效的案件 是乙针对该专利第一次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案的主审员
甲不得再次对该专利权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乙可以以与甲不同的理由和证据请求宣告权利要求2无效 丙认为权利要求2没有被宣告无效的原因是甲未委托代理机构,因此以与甲同样的理由和证据请求宣告权利要求2无效,该请求应当予以受理 无效宣告决定一经作出,针对权利要求1提出的任何无效宣告请求均不予受理
乙针对实用新型专利文件的修改仅限于权利要求书 乙可以改变原权利要求的主题名称 与授权的权利要求相比,乙可以扩大原专利的保护范围 乙的修改可以适当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
主张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不具备新颖性 主张权利要求2缺少必要技术特征 主张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2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主张权利要求2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
删除权利要求1,保留权利要求2、3、4 保留权利要求3,删除权利要求1、2、4 保留权利要求1、3,将权利要求2、4合并 删除权利要求1,保留权利要求2,将权利要求3、4合并
是当事人乙的哥哥 是甲发明专利在实质审查阶段的审查员 曾经参与审理请求宣告甲的其他专利权无效的案件 是乙针对该专利第一次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案的主审员
针对甲于2023年4月7日补充提交的美国专利文献 针对甲于2023年4月2日补充提交的看法陈述书,其中增加了权利要求1缺必要技术特征的理由但没有补充证据 针对甲的无效宣告请求书 针对专利复审委员会依职权引入的理由
2015年11月20日该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 2016年11月20日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决定宣告维持有效的权利要求书 2016年5月20日乙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无效的权利要求书 2016年1月至4月间丙公司能够查阅到的权利要求书
王某以权利要求1,2不具备创建性为由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李某以权利要求3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的结合不具备创建性为由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李某以权利要求3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3的结合不具备创建性为由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王某以权利要求3相对于对比文件3不具备新颖性为由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张某不同意该无效决定,再次以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不具备创造性为由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张某提供证据2的原件,以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2不具备新颖性为由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张某提交证据3,以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和证据3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为由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张某以权利要求1未得到说明书支持为由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针对甲于2013年4月7日补充提交的美国专利文献 针对甲于2013年4月2日补充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其中增加了权利要求1缺必要技术特征的理由但没有补充证据 针对甲的无效宣告请求书 针对专利复审委员会依职权引入的理由
王某以权利要求1、2不具备创造性为由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李某以权利要求3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为由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李某以权利要求3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3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为由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王某以权利要求3相对于对比文件3不具备新颖性为由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以权利要求缺乏单一性为由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 对处于实质审查阶段的专利申请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 以外观设计专利权与他人在申请日以前已经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为由请求宣告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但未提交证明权利冲突的证据 以同样的理由和证据针对同一专利权再次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主张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不具备新颖性 主张权利要求2缺少必要技术特征 主张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2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主张权利要求2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
是当事人乙的哥哥 是甲发明专利在实质审查阶段的审查员 曾经参与审理过请求宣告甲的其他专利权无效的案件 是乙针对该专利第一次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案的主审员
主张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不具备新颖性 主张权利要求2缺少必要技术特征 主张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2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主张权利要求2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
甲不得再次对该专利权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乙可以以与甲不同的理由和证据请求宣告权利要求2无效 丙认为权利要求2没有被宣告无效的原因是甲未委托代理机构,因此以与甲同样的理由和证据请求宣告权利要求2无效,该请求应当予以受理 无效宣告决定一经作出,针对权利要求1提出的任何无效宣告请求均不予受理
请求人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时提出两项无效理由,在口头审理时可以放弃其中一项无效理由 当事人有权自行与对方和解 专利权人针对请求人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主动缩小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且相应的修改文本被专利复审委员会接受的,视为专利权人承认大于该保护范围的权利要求自提交修改之日起无效 专利权人声明放弃部分权利要求的,视为专利权人承认请求人对该项权利要求的无效宣告请求
张某不同意该无效决定,再次以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不具备创造性为由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张某提供证据2的原件,以权利要求l相对于证据2不具备新颖性为由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张某提交证据3,以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和证据3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为由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张某以权利要求1未得到说明书支持为由提出无效宣告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