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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60 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 60 日的除外 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 可以适当延长, 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 30 日 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并加盖印章. 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60 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 60 日的除外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60 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 60 日的除外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30 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 30 日的除外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3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 30 日的除外
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7日内进行审查,依法决定是否受理 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在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暂扣销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 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
在行政复议中,不审查罚款决定的适当性 企业可以口头委托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在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多于60日的除外 需要现场勘验的,现场勘验所用时间不计入行政复议审理期限
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行政复议机关在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时,认为其依据不合法,但本机关无权处理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60日的除外 对于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行政复议决定的作出期限最多不超过90闩 行政复议决定期限的延长必须经过上级行政机关的批准 案情特别复杂,经上级行政机关批准,行政复议决定的期限可以超过90日
行政复议机关告知行政复议权利后 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后 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后的6个月内 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前
维持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维持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 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 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行政复议机关在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时,认为其依据不合法,本机关无权处理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60日的除外 对于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
复议机关审理期间内 法定行政复议期限内 未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之前 复议决定未送达之前
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少于60日的除外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10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60日的除外
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可以撤回,但不得再重新申请复议 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 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依据相应规定一并提出对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的,复议机关对该规定有权处理的,应当在30日内依法处理 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