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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应当相应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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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的处理,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虽申请续期但依照前款规定未获批准的,土地使用权由国家无偿收回  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前,因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该土地的,应当依法对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给予补偿,并退还相应的出让金  因土地使用者不履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而收回土地使用权  因土地使用者触犯国家法律,不能继续履行合同或司法机关决定没收其全部财产,收回土地使用权  
土地使用权出让,应当由市、县人民政府与土地使用者签订书面出让合同  土地使用者未按照出让合同的约定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土地出让者有权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违约赔偿  土地出让人在土地使用者按照出让合同约定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未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提供出让土地的,土地使用者有权解除合同,请求返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可以请求违约赔偿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虽申请续期但未获批准的,土地使用权由国家无偿收回  
对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的处理,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虽申请续期但依照前款规定未获批准的,土地使用权由国家无偿收回  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前,因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该土地的,应当依法对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给予补偿,并退还相应的出让金  因土地使用者不履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而收回土地使用权  因土地使用者触犯国家法律,不能继续履行合同或司法机关决定没收其全部财产,收回土地使用权  
取得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  取得出让方的同意  取得出让方主管部门的同意  取得使用者主管部门的同意  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  
原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  原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原土地使用者已经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原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加上原土地使用者已经使用年限后的总年限  以上说法都不正确  
必须取得出让方和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必须取得出让方和市、县人民政府的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必须取得出让方和上一级市、县人民政府的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必须取得出让方和上一级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人在出让土地使用权期限内,依法对土地享有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部分处分权  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人如需改变用途,应当征得出让方的同意,经主管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批准,依照有关规定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登记手续。  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后,受让人土地使用权的期限为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  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出租出租期限不得超过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解析: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后,受让人土地使用权的期限为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原土地使用者已经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取得出让方和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  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签订出让合同变更协议  重新确定土地使用权的用地范围  相应调整土地用途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重新交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城市规划区内的集体所有的土地只有在经依法征用转为国有土地后,该国有土地的使用权方可有偿出让  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由国务院规定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  土地使用者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而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出让的土地的,土地使用者有权解除合同,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返还出让金,土地使用者并可以请求违约赔偿  
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指土地使用者通过各种方式依法无偿取得的土地使用权  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指土地使用者通过各种方式依法有偿取得的土地使用权  国有土地凭借权指土地使用者通过各种方式依法无偿取得的土地使用权  土地使用者通过各种方式依法无偿取得的土地地役权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土地管理部门  上级主管部门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原土地使用者已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原土地使用者已使用年限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加上原土地使用者已使用年限  
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1年申请续期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虽申请续期但未获批准的,土地使用权由国家无偿收回  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前,因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该土地的,应当依法对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给予补偿,并退还相应的出让金  可以因土地使用者触犯国家法律,不能继续履行合同或司法机关决定没收其全部财产,收回土地使用权  可以因土地使用者不履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而收回土地使用权  
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负责  土地使用者应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45日内,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土地使用者应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和城市规划的要求,开发、利用、经营土地  土地使用者在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应当依照规定办理登记,领取土地使用证,取得土地使用权  出让方应当按照合同规定,提供出让的土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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