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对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裁定有异议的, 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 15 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 15 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裁定。 行政机关对人民法院不予执行的裁定有异议的, 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 15 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 15 日内作出是否执行的裁定。 行政机关对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裁定有异议的, 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 15 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 30 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裁定。 行政机关对人民法院不予执行的裁定有异议的, 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 15 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 30 日内作出是否执行的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