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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应确认收入 企业应作为国家资本金处理 应按该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计税基础 应按该资产的账面净值确定计税基础
企业转让规定的限售股取得的收入,应作为企业应税收入计算纳税 专门从事股权(股票)投资业务的企业,可以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扣缴义务人对非居民企业未依法扣缴税款的,由扣缴义务人缴纳税款 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可在设立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通过股权投资从被投资企业所得税后累计未分配利润中分配取得的股息 企业通过股权投资从被投资企业所得税后累计盈余公积金中分配取得的股息 企业通过股权投资从被投资企业所得税后累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中分享的部分 企业清算过程中投资方按股权比例应享有被投资方的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
按兼并后的企业无论是否独立纳税资格,其未弥补的亏损均由兼并企业弥补。 被投资企业亏损可由投资企业盈利弥补,投资企业亏损不得用被投资企业盈利弥补。 企业境外业务在同一国之内的盈亏可互相弥补,企业境内外之间的盈亏不得相互弥补。 企业进行股权重组,在股权转让前尚未弥补完的亏损不得重组的企业进行弥补。
企业重组的税务处理区分不同条件分别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规定和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 发生债权转股权的,应当分解为债务清偿和股权投资两项业务,确认有关债务清偿所得或损失 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时,企业分立相关企业的亏损不得相互结转弥补 资产收购,所得税要适用特殊性处理规定,其一是受让企业收购的资产必须不低于转让企业全部资产的50% 重组交易中,适用特殊性规定时,双方均不计算所得或损失
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被投资企业发生的经营亏损,投资方可以确认为投资损失 企业因转让股权投资而发生的投资损失,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被投资企业发生的经营亏损,由投资企业按规定结转弥补
重组交易中,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时,双方均不计算所得或损失 发生债权转股权的,应当分解为债务清偿和股权投资两项业务,确认有关债务清偿所得或损失 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时,企业分立相关企业的亏损不得相互结转弥补 资产收购,所得税要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条件之一是受让企业收购的资产不低于转让企业全部资产的50%
收购企业取得被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收购企业原有各项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和其他相关所得税事项保持不变 被收购企业原有各项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和其他相关所得税事项保持不变 被收购企业的股东取得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凡投资方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高于被投资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的,除国家税收法规规定的定期减税、免税优惠以外,企业取得的股权投资所得应按规定还原为税前收益后,并入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法补缴企业所得税 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整体资产转让,原则上应在交易发生时按公允价值销售全部资产和进行投资两项经济业务,按规定计算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整体资产置换,原则上应在交易发生时按公允价值销售全部资产和按公允价值购买另一方全部资产的经济业务,按规定计算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取得的股权投资所得应按规定还原为税前收益后,并入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法补缴企业所得税 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整体资产转让,应在交易发生时按公允价值销售全部资产和进行投资两项经济业务,按规定计算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整体资产置换,应在交易发生时按公允价值销售全部资产和按公允价值购买另一方全部资产的经济业务,按规定计:算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需补税的股息性所得不还原直接计入纳税申报表中的“收入总额” 被投资企业发生的经营亏损,投资方可以确认为投资损失 企业因收回、转让股权投资而发生的投资损失,可以按实在税前扣除 被投资企业分配给投资方的金额都属于股息性所得
企业取得的股权投资所得一律按规定还原为税前收益后,并入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法补缴企业所得税 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应并入企业应纳税所得,缴纳所得税 企业整体资产转让原则上应在交易发生时,将其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全部资产和进行投资两项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 企业整体资产置换原则上应在交易发生时,将其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全部资产和按公允价值购买另一方全部资产的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
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被投资企业发生的经营亏损,由投资企业按规定结转弥补 企业因收回、转让股权投资而发生的投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 被投资企业发生的经营亏损,投资方可以确认为投资损失
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被投资企业发生的经营亏损,投资方可以确认为投资损失 企业因收回、转让股权投资而发生的投资损失,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被投资企业发生的经营亏损,由投资企业按规定结转弥补
因企业解散、清算而发生的投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 被投资企业发生的经营亏损,由投资企业按规定结转弥补 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被投资企业发生的经营亏损,投资方可以确认为投资损失
企业合并,通常情况下,被合并企业应视为按公允价值转让、处置全部资产,计算资产的转让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被合并企业以前年度的亏损,不得结转到合并企业弥补 被分立企业被分离出去的部分或全部资产,不缴纳企业所得税 关联企业之间通过交换普通股实现企业合并的,必须符合独立企业之间公平交易的原则,否则,对企业应纳税所得额造成影响的,税务机关有权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