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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投资企业发生的经营亏损,由投资方企业确定投资损失 被投资企业对投资方的分配支付额;均应视为投资回收,冲减投资成本 投资方企业转让全资子公司时,其应分享的被投资方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应确认为投资方股息性质的所得 投资方企业转让股权发生的损失,超过当年实现的股权投资收益和投资转让所的部分不允许在以后纳税年度的所得额中扣除
应在交易发生时,将其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全部资产和进行投资两项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并按规定计算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交换额中,除接受企业股权以外的现金,有价证券、其他资产不高于所支付的股权的票面价值(或股本的账面价值)20%的,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可暂不计算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应在交易发生时,将其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全部资产和按公允价值购买另一方全部资产的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并按规定计算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交易补价的货币性资产占换入总资产公允价值不高于25%的,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双方企业均不确认资产转让的所得或损失
外商投资企业转让股票或股权所取得的净收益,应计入企业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转让其所持有的中国境内企业股票取得的净收益应计入企业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外国企业转让不是其设在中国境内的机构、场所所持有的B股和海外股取得的净收益,暂免缴纳所得税 外国企业转让其在中国境内外商投资企业的股权取得转让收益,暂免缴纳所得税
被投资企业发生的经营亏损,由投资方企业确定投资损失 被投资企业对投资方的分配支付额;均应视为投资回收,冲减投资成本 投资方企业转让全资子公司时,其应分享的被投资方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应确认为投资方股息性质的所得 投资方企业转让股权发生的损失,超过当年实现的股权投资收益和投资转让所得部分不允许在以后纳税年度的所得额中扣除
凡投资方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高于被投资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的,除国家税收法规规定的定期减税、免税优惠以外,企业取得的股权投资所得应按规定还原为税前收益后,并入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法补缴企业所得税 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整体资产转让,原则上应在交易发生时按公允价值销售全部资产和进行投资两项经济业务,按规定计算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整体资产置换,原则上应在交易发生时按公允价值销售全部资产和按公允价值购买另一方全部资产的经济业务,按规定计算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取得的股权投资所得应按规定还原为税前收益后,并入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法补缴企业所得税 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整体资产转让,应在交易发生时按公允价值销售全部资产和进行投资两项经济业务,按规定计算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整体资产置换,应在交易发生时按公允价值销售全部资产和按公允价值购买另一方全部资产的经济业务,按规定计:算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需补税的股息性所得不还原直接计入纳税申报表中的“收入总额” 被投资企业发生的经营亏损,投资方可以确认为投资损失 企业因收回、转让股权投资而发生的投资损失,可以按实在税前扣除 被投资企业分配给投资方的金额都属于股息性所得
企业取得的股权投资所得一律按规定还原为税前收益后,并入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法补缴企业所得税 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应并入企业应纳税所得,缴纳所得税 企业整体资产转让原则上应在交易发生时,将其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全部资产和进行投资两项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 企业整体资产置换原则上应在交易发生时,将其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全部资产和按公允价值购买另一方全部资产的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
投资方税率高于被投资方税率的,其取得的股权投资所得应按规定还原为税前收益后,并入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不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整体资产转让,原则上应在交易发生时,将其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全部资产和进行投资两项经济业务进行处理,依法缴纳企业所税 企业以部分非现金资产对外投资,应在交易发生时,将其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有关资产和进行投资两项经济业务进行处理,并按规定计算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者损失
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被投资企业发生的经营亏损,由投资企业按规定结转弥补 企业因收回、转让股权投资而发生的投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 被投资企业发生的经营亏损,投资方可以确认为投资损失
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被投资企业发生的经营亏损,投资方可以确认为投资损失 企业因收回、转让股权投资而发生的投资损失,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被投资企业发生的经营亏损,由投资企业按规定结转弥补
因企业解散、清算而发生的投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 被投资企业发生的经营亏损,由投资企业按规定结转弥补 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被投资企业发生的经营亏损,投资方可以确认为投资损失
企业股权收购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占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85%以上,可以在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对交易中股权支付暂不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其非股权支付仍应在交易当期确认相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收购企业、被收购企业的原各项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和其他相关所得税事项保持不变 被收购方应确认股权、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收购方取得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应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