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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有关企业改制重组行为契税政策的表述,错误的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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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整体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对改建后的公司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在股权转让中,单位、个人承受公司股权,公司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的,不征收契税  两个公司依据规定合并为一个公司,且原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其合并后的公司承受原合并各方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公司依照规定分设为两个与原公司投资主体相同的公司,对派生方、新设方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国有企业出售,被出售企业法人予以注销,并且买受人与原企业30%以上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对其承受所购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对于承受与房屋有关的附属设施所有权的行为,应征收契税  对于承受与房屋有关的附属设施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应征收契税  采用分期付款方式购买房屋附属设施土地使用权,应按照合同规定的总价款计征契税  承受的房屋附属设施权属,无论是否单独计价,均适用与房屋相同的契税税率  
非公司制企业,按照有关规定,整体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企业分立中,对派生方、新设方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的,不征契税  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购买房屋附属设施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的,应按合同规定的总价款计征契税  对拆迁居民因拆迁重新购置住房的,成交价格超过拆迁补偿款的,就成交额全额征收契税  
对于承受与房屋有关的附属设施所有权的行为,应征收契税   对于承受与房屋有关的附属设施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应征收契税   采用分期付款方式购买房屋附属设施土地使用权,应按照合同规定的总价款计征契税   承受的房屋附属设施权属单独计价的,适用与房屋相同的契税税率  
城镇职工购买公有住房,免征契税  契税在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征收机关缴纳  契税税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  购买商品房的外籍人员不征收契税  
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不适用于房地产转移任意一方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情形  不改变原企业投资主体、投资主体相同,是指企业改制重组前后出资人不发生变动,出资人的出资比例可以发生变动  投资主体存续,是指原企业出资人必须存在于改制重组后的企业,出资人的出资比例不可以发生变动  企业改制重组后再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并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时,应以改制前取得该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有关费用,作为该企业“取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扣除  
国有、集体企业整体出售,被出售企业法人予以注销,并且买受人按照《劳动法》等国家有关法律规定政策妥善安置原企业全部职工,与原企业超过30%的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3年的劳动用工合同,对其承受所购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减半征收契税  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改制为企业的过程中,投资主体发生变化的,改制后的企业按照《劳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妥善安置原事业单位全部职工,与原事业单位全部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3年劳动用工合同的,对其承受原事业单位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以出让方式或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方式承受原改制重组企业、事业单位划拨用地的,对承受方应按规定征收契税  企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实施破产,债权人承受破产企业抵偿债务的土地、房屋权属,应征收契税  
对于承受与房屋有关的附属设施所有权的行为,应征收契税  对于承受与房屋有关的附属设施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应征收契税  采用分期付款方式购买房屋附属设施土地使用权,应按照合同规定的总价款计征契税  承受的房屋附属设施权属单独计价的,适用与房屋相同的契税税率  
非公司制企业整体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涉及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合并为一个企业,且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的,涉及的房地产变更,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单位、个人在改制重组时以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企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企业投资主体相同的企业,对原企业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分立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  
对于承受与房屋有关的附属设施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应征收契税  采用分期付款方式购买房屋附属设施土地使用权,应按照合同规定的总价款计征契税  对于承受与房屋有关的附属设施所有权的行为,应征收契税  承受的房屋附属设施权属单独计价的,适用与房屋相同的契税税率  
对于承受与房屋有关的附属设施所有权的行为,应征收契税   对于承受与房屋有关的附属设施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应征收契税   采用分期付款方式购买房屋附属设施土地使用权,应按照合同规定的总价款计征契税   承受的房屋附属设施权属单独计价的,适用与房屋相同的契税税率  
对于承受与房屋有关的附属设施所有权的行为,应征收契税  对于承受与房屋有关的附属设施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应征收契税  采用分期付款方式购买房屋附属设施土地使用权的,应按照合同规定的总价款计征契税  承受的房屋附属设施权属单独计价的,适用与房屋相同的契税税率  
“整体改建”,是指改建后的企业承继原企业全部权利和义务的改制行为  股权转让后新设立的企业承受原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以出让方式承受原改制企业划拨用地的,对承受人应征收契税  母公司所属的各个全资子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屑的无偿划转,不征收契税  
国有企业出售,被出售企业法人予以注销,并且买受人妥善安置原企业30%以上职工的,对其承受所购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企业依照法律规定分设两个或两个以上投资主体相同的企业,对派生方、新设方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不征收契税  非公司制企业按照《公司法》规定整体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对改建后的公司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政府主管部门对国有资产进行行政性调整和划转过程中发生的土地、房屋权属转移,不征收契税  
企业分立中,对派生方,新设方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的,不征契税  在增资扩股中,对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入股的,征收契税  对独家发起,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承受发起人土地,房屋权属的,免征契税  对拆迁居民因拆迁重新购置住房的,成交价格超过拆迁补偿款的,全额征收契税  
国有企业出售,被出售企业法人予以注销,并且买受人妥善安置原企业30%以上职工的,对其承受所购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企业依照法律规定分设两个或两个以上投资主体相同的企业,对派生方、新设方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不征收契税  非公司制企业按照《公司法》规定整体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对改建后的公司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政府主管部门对国有资产进行行政性调整和划转过程中发生的土地、房屋权属转移,不征收契税  
在股权转让中,单位、个人承受公司股权,应按照相关规定缴纳契税  企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实施破产,债权人(包括破产企业职工)承受破产企业抵偿债务的土地、房屋权属,减半征收契税  母公司以土地、房屋权属向其全资子公司增资,视同划转,免征契税  以出让方式或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方式承受原改制重组企业、事业单位划拨用地的,免征契税  
对于承受与房屋有关的附属设施所有权的行为,应征收契税  对于承受与房屋有关的附属设施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应征收契税  采用分期付款方式购买房屋附属设施土地使用权,应按照合同规定的总价款计征契税  承受的房屋附属设施权属单独计价的,适用与房屋相同的契税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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