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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及所附建筑物、构筑物等转让给他人的,应按照转让的总价款计征契税 对于承受与房屋相关的附属设施所有权或土地使用权的行为,按照契税法律、法规的规定征收契税 承受的房屋附属设施权属单独计价的,按照当地房屋同等的契税税率征收 对承受国有土地使用权应支付一部分土地出让金,减征契税 对纳税人因改变土地用途而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应正常征收契税
对于承受与房屋相关的附属设施所有权或土地使用权的行为,按照契税法律、法规的规定征收契税 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购买房屋附属设施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的,应按合同规定的总价款计征契税 因共有不动产份额变化而发生的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出让方应当依法缴纳契税 承受的房屋附属设施权属单独计价的,按照当地确定的适用税率征收契税
企业之问交换房屋,收取差价的一方缴纳契税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以税务机关核定的价格为计税依据 土地使用权出售,以市场价格作为计税依据 承受的房屋附属设施,如与房屋统一计价,适用与房屋相同的契税税率
实行统一的比例税率 实行幅度比例税率 实行超额累进税率 承受的房屋附属设施一律适用与房屋相同的契税税率
对于承受与房屋有关的附属设施所有权的行为,应征收契税 对于承受与房屋有关的附属设施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应征收契税 采用分期付款方式购买房屋附属设施土地使用权,应按照合同规定的总价款计征契税 承受的房屋附属设施权属,无论是否单独计价,均适用与房屋相同的契税税率
承受的房屋附属设施权属如与房屋统一计价的,适用与房屋相同的契税税率 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15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纳税人在办理变更土地房屋产权登记手续之后缴纳契税 对经法院判决的无效产权转移行为不征收契税。法院判决撤销房屋所有权证后,已纳契税款应予退还
非公司制企业,按照有关规定,整体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企业分立中,对派生方、新设方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的,不征契税 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购买房屋附属设施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的,应按合同规定的总价款计征契税 对拆迁居民因拆迁重新购置住房的,成交价格超过拆迁补偿款的,就成交额全额征收契税
张某的朋友继承张某的房产可以免征契税 国家机关购买企业房屋,拥有不动产所有权可以免征契税 企业因不可抗力丧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各省可酌情准予减征或者免征契税 企业取得荒山土地使用权进行开办农家乐设施可以免征契税
对于承受与房屋有关的附属设施所有权的行为,应征收契税 对于承受与房屋有关的附属设施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应征收契税 采用分期付款方式购买房屋附属设施土地使用权,应按照合同规定的总价款计征契税 承受的房屋附属设施权属单独计价的,适用与房屋相同的契税税率
对于承受与房屋有关的附属设施所有权的行为,应征收契税 对于承受与房屋有关的附属设施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应征收契税 采用分期付款方式购买房屋附属设施土地使用权,应按照合同规定的总价款计征契税 承受的房屋附属设施权属单独计价的,适用与房屋相同的契税税率
对于承受与房屋有关的附属设施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应征收契税 采用分期付款方式购买房屋附属设施土地使用权,应按照合同规定的总价款计征契税 对于承受与房屋有关的附属设施所有权的行为,应征收契税 承受的房屋附属设施权属单独计价的,适用与房屋相同的契税税率
对于承受与房屋有关的附属设施所有权的行为,应征收契税 对于承受与房屋有关的附属设施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应征收契税 采用分期付款方式购买房屋附属设施土地使用权的,应按照合同规定的总价款计征契税 承受的房屋附属设施权属单独计价的,适用与房屋相同的契税税率
土地使用权出售,以账面成本作为计税依据 企业之间交换房屋,收取差价的一方缴纳契税 承受的房屋附属设施,如与房屋统一计价,适用与房屋相同的契税税率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以税务机关核定的价格为计税依据
对独家发起、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承受发起人土地、房屋权属的,免征契税 企业分立中,对派生方、新设方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的,不征契税 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购买房屋附属设施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的,应按合同规定的总价款计征契税 对拆迁居民因拆迁重新购置住房的,成交价格超过拆迁补偿款的,就成交额全额征收契税
承受的房屋附属设施权属如与房屋统一计价的,适用与房屋相同的契税税率 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5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纳税人在办理土地,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之后缴纳契税 对经法院判决的无效产权转移行为不征收契税,法院判决撤销房屋所有权证后,已纳契税款应予退还
土地使用权交换,由取得货币或其他经济利益的一方缴纳契税 有限责任公司整体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对改建后的公司承受原公司土地,房屋权属的,应照章缴纳契税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土地权属原归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的,免征契税 承受的房屋附属设施权属如为单独计价的,按照当地确定的税率征收契税
由于契税由承受方缴纳,所以土地使用权交换,由少付货币或其他经济利益的一方缴纳契税 公司制改造过程中改变土地房屋权属的,应免征契税 国有资产行政性调整和划转过程中的土地权属转移的不征契税 承受的房屋附属设施权属如为单独计价的,按照当地确定的税率征收契税
承受的房屋附属设施权属如与房屋统一计价的,适用与房屋相同的契税税率 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5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纳税人在办理土地、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之后缴纳契税 已缴纳契税的购房单位和个人,在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后退房的,不予退还已纳契税
对于承受与房屋相关的附属设施房屋所有权的行为,应征收契税 对于承受与房屋相关的附属设施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应征收契税 承受的房屋附属设施不论是否单独计价,均适用与房屋相同的契税税率 对于不涉及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转移变动的,不征收契税
对于承受与房屋有关的附属设施所有权的行为,应征收契税 对于承受与房屋有关的附属设施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应征收契税 采用分期付款方式购买房屋附属设施土地使用权,应按照合同规定的总价款计征契税 承受的房屋附属设施权属单独计价的,适用与房屋相同的契税税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