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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城市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的指导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的指导工作 市和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的规划管理工作 直辖市,市和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的规划管理工作
出让、转让合同必须附具规划条件和附图,未附具的不能批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土地出让金测算的重要依据之一 由出让获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受让方应遵守原出让合同的规划条件 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经出让、受让合同办理的,有了规划条件,不受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监督 受让方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变更规划条件而获益,可与出让方分享
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必须制定出让土地的控制性详细规划 土地出让金的测算应当把出让地块的规划设计条件作为重要依据之一 已取得土地出让合同的,受让方应当持出让合同依法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土地使用权属证明 通过出让获得的土地使用权再转让时,受让方应当遵守原出让合同附具的规划设计条件,并由受让方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过程中是否符合城市发展进行监督检查
规划设计条件及附图在出让、转让过程中确需变更的,必须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合同必须附具规划设计条件及附图 通过出让获得的土地使用权再转让时,无须遵守原出让合同附具的规划设计条件 受让方在符合规划设计条件外为公众提供公共使用空间或设施的,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可给予适当提高容积率的补偿
出让、转让合同必须附具规划设计条件和附图,未附具的不能批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土地出让金测算的重要依据之一 由出让获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受让方应遵守原出让合同的规划设计条件 受让方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变更规划设计条件而获益,可与出让方分享 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经出让、受让合同办理的,有了规划设计条件,不受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监督
规划设计条件及附图,出让方和受让方不得擅自变更,在出让、转让过程中确需变更的,必须经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批准 已取得土地出让合同的,受让方应当持附具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提供的规划设计条件及附图的出让、转让合同,依法向城市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通过出让获得的土地使用权再转让时,仍应遵守原出让合同附具的规划设计条件 制定控制性详细规划前,应当制定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规划
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可以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擅自改变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组成部分的规划条件 城市规划实施控制是为了落实城市规划的具体实施而采取的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的运作方式 规划条件未纳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
出让前,城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 出让地块的规划条件,应当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 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前,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向城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必须制定出让土地的控制性详细规划 土地出让金的测算应当把出让地块的规划设计条件作为重要依据之一 已取得土地出让合同的受让方应当持出让合同依法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土地使用权属证明 通过出让获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受让方应当遵守原出让合同附具的规划设计条件,并由受让方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过程中是否符合城市发展进行监督检查
出让前,城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 出让地块的规划条件,应当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 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前,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向城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出让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应当制定控制性详细规划 出让的地块,必须具有土地权属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规划设计条件及附图 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合同必须附具规划设计条件及附图 依法取得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土地使用权属证明 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受让方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规划设计条件进行局部调整,但不得改变土地使用性质
出让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应当制定控制性详细规划 出让的地块,必须具有土地权属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规划设计条件及附图 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合同必须附具规划设计条件及附图 依法取得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土地使用权属证明 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受让方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规划设计条件进行局部调整,但不得改变土地使用性质
规划设计条件及附图,出让方和受让方不得擅自变更,在出让、转让过程中确需变更的,必须经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批准 已取得土地出让合同的,受让方应当持附具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提供的规划设计条件及附图的出让、转让合同,依法向城市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通过出让获得的土地使用权再转让时,仍应遵守原出让合同附具的规划设计条件 制定控制性详细规划前,应当制定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