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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面积指标通常在65~115m2/人范围内 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指标应根据现状人均城市建设用地面积指标、所在气候区以及规划人口规模综合确定 新建城市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指标宜在85.1~105m2/人内确定 首都规划建设用地指标应在95.1~105m2/人内确定
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面积指标通常控制在 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指标应根据现状人均城市建设用地面积指标、所在气候区以及规划人口规模综合确定 新建城市的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指标宜在85.11-105㎡/人内确定 首都的规划建设用地指标应在95.1-105㎡/人内确定
105.1~115m2/人 85.1~105m2/人 75.1~105m2/人 105.1~125m2/人
规划城市建设用地结构指标和允许调整比例 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面积指标和允许调整幅度 规划城市建设用地面积指标和允许调整幅度 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结构指标和允许调整比例
首都和经济特区城市的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125~140m/人 边远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中地多人少的城市:不大于150m/人 在计算建设用地标准时,人口计算范围必须与用地计算范围一致,人口数宜以非农业人口数为准 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应包括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规划人均单项建设用地指标和规划建设用地结构三部分
18.0~28.0 m2 /人 16.0~25.0 m2 /人 10.0~25.0 m2 /人 9.0~24.0 m2 /人
50.2~112.6m2/人内确定 90.1~105.0m2/人内确定 18.0~28.0m2/人内确定 10.0~25.0m2/人内确定
人均建设用地指标 规划人均单项建设用地指标 实际人均单项建设用地指标 规划建设用地结构 人均公共绿地面积
90.1~105.0m/人内确定 18.0~28.0m/人内确定 50.2~112.6m/人内确定 10.0~25.0m/人内确定
65.0~95.0m²/人 85.1~105.0m²/人 105.1~115.0m²/人 ≤150.0m²/人
规划范围内的建设用地面积除以非农业人口数量的平均数值 规划范围内的建设用地面积除以农业人口数量的平均数值 规划范围内的建设用地面积除以常住人口数量的平均数值 规划范围内的建设用地面积除以镇区人口数量的平均数值
8.0~20.0 7.0~15.0 ≥9.0 ≥5.0
规划城市建设用地面积指标和允许调整幅度 规划城市建设用地结构指标和允许调整比例 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面积指标和允许调整幅度 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结构指标和允许调整比例
6m2/人 8m2/人 10m2/人 12m2/人
60.1~75.0 60.1~70.0 75.1~90.0 70.1~90.0
60.0~80.0m2/人 65.0~85.0m2/人 75.0~95.0m2/人 85.0~105.0m2/人
5.0m2/人 5.5m2/人 6.0m2/人 6.5m2/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