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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缴纳印花税的凭证的副本或者抄本 无息,贴息贷款合同 农牧业保险合同 技术合同
军事物资运输结算凭证 仓储保管合同 农林作物保险合同 财产租赁合同
商品房销售合同按销售合同计税贴花 印花税均实行双边收取 一份凭证应纳税额超过300元的,可以用完税证代替贴花 伪造印花税票的,情节严重的可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纳税人应在应纳税凭证书立或领受时即行贴花完税,不得延至凭证生效日期贴花 多贴印花税票者,可以申请退还或抵扣印花税 印花税票应贴在应纳税凭证上,由税务机关注销或划销 已经贴花的凭证,凡合同修改后所载金额增加的,应补贴印花 企业启用新账簿后,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大于原已贴花金额的,仅就增加的部分补贴印花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购销合同 货物运输合同 已缴纳印花税的凭证副本 无息、贴息贷款合同
以电子形式签订的各类应税凭证应按规定征收印花税 未兑现的合同不征收印花税 对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不征收印花税,对土地使用权合同应征收印花税 对商品房销售合同按照产权转移书据征收印花税
出版单位与订阅单位订立的征订凭证 银行同业拆借合同 电网与用户之间签订的供用电合同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未按期兑现的合同不征收印花税 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应视同合同征收印花税 同一业务中既书立合同,又开立单据,合同和单据均应征收印花税 对纳税人以电子形式签订的各类应税凭证按规定征收印花税
对财产租赁合同的应纳税额超过1角但不足1元的,按1元贴花 已缴纳印花税的凭证副本或抄本,免征印花税 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政府所立的书据,应缴纳印花税 外国政府向我国企业提供优惠贷款所书立的合同,免征印花税 无息、贴息贷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农林作物保险合同 仓储保管合同 军事物资运输结算凭证 财产租赁合同
印花税应纳税额不足一角的,免税 营业账簿和权利许可证照实行按件贴花每件5元 电网与用户之间签订的供用电合同不征收印花税 对纳税人以电子形式签订的各类应税凭证按规定征收印花税
对财产租赁合同的应纳税额超过1角但不足1元的,按1元贴花 已缴纳印花税的凭证副本或抄本,需要缴纳印花税 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政府所立的书据,应缴纳印花税 外国政府向我国企业提供优惠贷款所书立的合同,免征印花税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书立在境内使用的应税凭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规定缴纳印花税 同一应税凭证由两方以上当事人书立的,按照各自涉及的金额分别计算应纳税额 合同的担保人、证人、鉴定人,属于签订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规定缴纳印花税 无息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对财产租赁合同的应纳税额超过1角但不足1元的,按1元贴花 已缴纳印花税的凭证副本或抄本,免征印花税 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政府所立的书据,应繳纳印花税 外国政府向我国企业提供优惠贷软所书立的合同,免征印花税 无息、贴息贷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企业因改制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 劳务输出合同 无息、贴息贷款合同 未兑现的销售合同
印花税兼有凭证税和行为税性质 技术转让合同包括专利申请转让、非专利技术转让所书立的合同,但不包括专利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所书立的合同 凡在我国境内书立、领受、使用属于征税范围内所列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 已缴纳印花税的凭证副本或抄本免纳印花税 多贴印花税票者,不得申请退税,但可以在以后纳税时抵用
印花税应当在书立或领受时贴花 凡多贴印花税票者,可以申请退税或者抵扣 对与高校学生签订的高校学生公寓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印花税票应贴在应纳税凭证上,由纳税人注销或划销
印花税票是缴纳印花税的完税凭证,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监制 纳税人购买了印花税票不等于履行了纳税义务,只有在将印花税票贴在应税凭证上以后,才算完成了纳税义务 电网与用户之间签订的供用电合同不属于印花税列举征税的凭证 印花税票应贴在应纳税凭证上,由税务机关注销或画销
财产保险合同 承揽合同 运输合同 商标专用权、著作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转让书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