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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文化局和公安局共同对某宾馆作出罚款的处罚决定。该宾馆不服,以文化局为被告向人民法院起诉。经过审理,人民法院向原告建议追加市公安局为被告,原告不同意。根据行政诉讼法及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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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此形成的诉讼为必要的共同诉讼  若歌舞厅仅起诉文化局,法院只能通知区公安局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歌舞厅应当先申请复议再提起行政诉讼  歌舞厅应当在受到行政处罚之日起两个月内提出诉讼  
市公安局  市文化局  市政府  市文化局和市公安局  
市公安局  市文化局  市政府  省公安厅  
撤销对光盘的扣押决定  撤销罚款决定  撤销行政拘留的决定  撤销吊销营业执照的决定  
甲区政府  只能是甲区文化局  只能是甲区公安局  甲区公安局和甲区文化局为共同被告  
市公安局  市文化局  市政府  市文化局和市公安局  
应以市文化局为被告, 因为处罚决定涉及的是文化局的职责  应以市工商局为被告, 以文化局与公安局为第三人  应以工商局、 文化局与公安局为共同被告, 因为是共同行为  应以三机关共同的上级为被告  
市公安局  市政府  市文化局  省文化厅  
市公安局  市政府  市文化局  省文化厅  
法院应继续审理  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限期履行判决  作出确认原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判决  
区人民政府  市人民政府  两个局的上级主管部门  区人民政府或两局的上级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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