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可能感兴趣的试题
证券公司设立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其净资本不得低于3亿元人民币 证券公司设立非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其净资本不得低于5亿元人民币 证券公司设立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其净资本不得低于5亿元人民币 证券公司设立非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其净资本不得低于3亿元人民币
证券公司办理定向资产管理业务,接受单个客户的资产净值不得低于人民币100万元 证券公司办理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可以接受证券形式的资产 证券公司应当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设定为均等份额 参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客户不得转让其所拥有的份额
证券公司办理集合资产管理业务,须设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证券公司须将客户资产交由具有托管资格的托管机构进行托管 证券公司设立任何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都须报中国证监会批准 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必须在专门账户中运作管理
证券公司办理定向资产管理业务,接受单个客户的资产净值不得低于人民币300万元 证券公司应当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设定为均等份额 证券公司办理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只能接受货币资金形式的资产 参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客户不得转让其所拥有的份额
证券公司应当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设定为均等份额 证券公司可以自有资金参与本公司设立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证券公司必须自行推广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证券公司进行集合资产管理业务投资运作,在证券交易所进行证券交易的,应当通过专用交易单元进行,集合计划账户、专用交易单元应当报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及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证券公司应对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严禁分支机构对外独立开展集合资产管理业务 证券公司应当指定专门人员具体负责每一个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管理事宜,负责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和负责自营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得由同一人兼任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存续期间,该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主办人员不得管理其他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资产必须进行第三方托管,证券公司可选择任一商业银行作为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资产托管机构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设立完成前,客户的参与资金只能存入资产托管机构 参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客户可以自行转让其所拥有的份额 证券公司不可以以自有资金参与本公司设立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证券公司应当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设定为均等份额
客户按其所拥有的份额在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中所占的比例享有利益、承担风险 证券公司应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设定为均等份额 参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客户,经证券公司批准可以转让其所拥有的份额 证券公司可以以自有资金参与本公司设立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证券公司设立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及非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都必须事先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证券公司设立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及非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都必须报中国证监会批准 证券公司设立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应事先报中国证监会备案;设立非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应报中国证监会批准 证券公司设立非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应事先报中国证监会备案,设立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应报中国证监会批准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推广期间的费用,应当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资产中列支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申购新股,其申报金额不得超过该计划的总资产 证券公司进行集合资产管理业务投资运作,在证券交易所进行证券交易的,应集中在专用席位上进行 证券公司应当委托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对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资产进行托管
证券公司可依法以自有资金参与本公司设立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证券公司不可以以自有资金参与本公司设立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参与1个集合计划的自有资金不得超过计划成立规模的5%,并且不得超过2亿元 参与多个集合计划的自有资金总额不得超过公司净资本的15%
证券公司办理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可接受的客户资产形式包括货币资金、股票资产、债券资产、基金资产等 在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存续期间,证券公司不得收回所投入的资金 证券公司在进行集合资产管理业务运作时,为调剂资金头寸,可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中的国债通过回购拆入资金 证券公司进行集合资产管理业务投资运作,在交易所进行证券交易的,应当集中在固定的席位上进行
证券公司办理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只能接受货币资金形式的资产 参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客户可以自行转让其所拥有的份额 证券公司不可以以自有资金参与本公司设立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证券公司应当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设定为均等份额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推广期间的费用,应当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资产中列支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申购新股,其申报金额不得超过该计划的总资产 证券公司进行集合资产管理业务投资运作,在证券交易所进行证券交易的,应当通过专用交易单元进行 证券公司应当委托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对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资产进行托管
证券公司办理集合资产管理业务,须设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证券公司须将客户资产交由具有托管资格的托管机构进行托管 证券公司设立任何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都须报中国证监会批准 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必须在专门账户中运作管理
证券公司应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设定为均等份额 证券公司办理资产管理业务,只能接受货币形式的资产 参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客户不得转让其所拥有的份额 证券公司为调剂资金头寸,经托管机构同意,可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中的债券用于回购
证券公司应对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严禁分支机构对外独立开展集合资产管理业务 证券公司应当指定专门人员具体负责每一个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管理事宜,负责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和负责自营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得由同一人兼任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存续期间,该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主办人员不得管理其他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资产必须进行第三方托管,证券公司可选择任一商业银行作为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资产的托管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