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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的维修单位 香港的维修单位 澳门的维修单位 台湾的维修单位
中国民用航空法规性文件 制造厂家的服务通告 制造厂家正式公布的技术手册中所引用的工业界标准 其余全部
A)《小型航空器商业运输运营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CCAR-135部 B)《民用航空器维修单位合格审定规定》CCAR-145部 C)《民用航空器维修培训机构合格审定规定》CCAR-147部 D)《航空器型号和适航合格审定噪声规定》CCAR-36部
在72小时内报告中国民用航空局 在72小时内报告民航地区管理局 当认为是设计或者是制造缺陷时,还应当及时向有关航空器或航空器制造厂家通报 必须在24小时内报告中国民用航空局
AAC-038(12/94) AAC-085(12/94) F145-5(10/2001) 其余均不是
持有CCAR-66部规定的维修人员执照 其机型部分应当与所放行的航空器一致 具有I或II类签署 其余全部
维修管理手册应得到民航主管部门的批准 维修单位的维修管理手册至少应用中文编写 采用活页的形式 每页中应包括公司名称、手册名称等内容
《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CCAR-121部 《航空器型号和适航合格审定噪声规定》CCAR-36部 《螺旋桨适航标准》CCAR-35部 《民用航空器维修单位合格审定规定》CCAR-145部
只能对本单位维修的航空器或者航空器部件签发维修放行证明 维修放行证明不得任意更改或者挪作他用 维修单位不得对维修放行证明进行调整 维修放行证明的使用不得对航空器或者航空器部件的适航性造成混淆
应当在所有维修工作完成后向局方报告 报告所有维修工作中产生的维修差错 应当在4个工作日之类向民航局或者民航地区管理局报告 除向局方报告外,当认为是设计或者是制造缺陷时,还应当向有关的制造厂通报
CCAR-121部和CCAR-135部 CCAR-135部 9座乘客以下和CCAR-91部持标准适航证和限制适航证CCAR-91部 CCAR-121部、CCAR-135部和CCAR-91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