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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 )内,同时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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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清偿债务  债务人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提出书面异议  债务人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提出口头异议  人民法院向债务人送达支付令,债务人拒绝接收  
债务人、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15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法院不予受理破产申请和驳回破产申请均应以裁定形式作出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送达申请人  除重整程序中债务人经人民法院许可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外,管理人成为债务人财产的实际控制者,依法管理和处分债务人财产  债务人的债务人应当向法院交付财产  
自债务人申请重整之日起3个月  自人民法院裁定重整之日起3个月  自债务人申请重整之日起6个月  自人民法院裁定重整之日起6个月  
债务人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清偿债务  债务人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提出书面异议  债务人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提出口头异议  人民法院向债务人送达支付后,债务人拒绝接收  
自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的破产申请之日起中止  自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的破产申请之日起中断  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破产之日起中止  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破产之日起中断  
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六个月内,同时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  重整计划不得规定减免债务人欠缴的《企业破产法》第82条第1款第2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该项费用的债权人不参加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重整计划草案之日起30日内召开债权人会议,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  自重整计划通过之日起30日内,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批准重整计划的申请  
自债务人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之日起3个月内  自债务人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之日起6个月内  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3个月内  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6个月内  
六个月,三个月;  三个月,两个月;  六个月,两个月;  三个月,三个月。  
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至重整程序终止,为重整期间;  在重整期间,债务人或者管理人为继续营业而借款的,不能为该借款设定担保;  在重整期间,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暂停行使。但是,担保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担保权人权利的,担保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恢复行使担保权;  在重整期间,债务人的经营状况和财产状况继续恶化,缺乏挽救的可能性的,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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