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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整期间,债务人合法占有的他人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有权要求取回,债务人应当无条件予以返还 重整期间,债务人的出资人不能请求投资收益分配 重整期间,债务人为继续营业而借款的,不得为该借款提供担保 经人民法院批准,债务人可以自行管理财产而不接受管理人的监督
《企业破产法》只适用于企业法人,其他组织不能参照适用《企业破产法》 破产是为了清偿全部有债务人财产提供担保的债权 我国破产法律制度包括破产清算程序、破产重整程序、破产和解制度 破产是债权实现的常规形式
我国企业破产法既规定了一般取回权,也规定了特殊取回权 取回权的行使时间是在破产宣告之后 在债务人重整期间,行使取回权应符合事先约定的条件 取回权应向管理人主张
我国《破产法》规定了权利人的取回权、出卖人的取回权 取回权的权利人仅限于物的所有人 在债务人重整期间,行使取回权应符合事先约定的条件 管理人也可以行使取回权 取回权应向管理人主张
我国企业破产法既规定了一般取回权,也规定了特殊取回权 取回权的行使时间是在破产宣告之后 在债务人重整期间,行使取回权应符合事先约定的条件 取回权应向管理入主张
只有在破产清算申请受理后,债务人才能向法院提出重整申请 重整期间为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至重整计划执行完毕时止 在重整期间,经债务人申请并经人民法院批准,债务人可在管理人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 在重整期间,债务人所承租的房屋,即使租期已届至,出租人也不得请求返还
债务人一旦被宣告破产,则不可能再进入重整或者和解程序 破产案件受理后,只有债务人才能提出和解申请 即使债务人未出现现实的资不抵债情形,也可申请重整程序 重整是破产案件的必经程序
在重整期间,经债务人申请,人民法院批准,债务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 在重整期间,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原则上暂停行使 在重整期间,债务人合法占有的他人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在重整期间不得要求取回 在重整期间,债务人的出资人不得请求投资收益分配 在重整期间,债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向第三人转让其持有的债务人的股权,经人民法院同意的除外
破产企业的重整计划草案未获得通过且未依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获得批准 破产企业的重整计划草案已通过但未依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获得批准 破产企业的重整计划草案未获得通过但依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通过批准 破产企业的重整计划草案已获得通过并依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通过批准
甲公司和出资额占其注册资本1/10以上的出资人李某,都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甲公司重整 在重整期间,经李某申请,人民法院批准,甲公司可以在吴某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 在此期间,甲公司或者吴某为继续营业而借款的,可以为该借款设定担保 在重整期间,经甲公司申请并且经人民法院批准,在吴某的监督下,甲公司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行使吴某作为管理人的职权
我国企业破产法既规定了一般取回权,也规定了特殊取回权 取回权的行使时间是在破产宣告之后 在债务人重整期间,行使取回权应符合事先约定的条件 取回权应向管理人主张
自债权人决定申请重整之日起至重整程序终止,为重整期间; 在重整期间,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暂停行使; 担保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担保权人权利的,担保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恢复行使担保权; 在重整期间,债务人的经营状况和财产状况继续恶化,缺乏挽救的可能性的,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破产企业的重整计划草案未获得通过 破产企业的重整计划草案未获得通过且未依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获得批准 破产企业的重整计划草案已通过未获得批准的 破产企业的重整计划草案未获得通过但通过批准
在重整期间,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原则上暂停行使 在重整期间,债务人的出资人不得请求投资收益分配 在重整期间,只能由管理人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 在重整期间,债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原则上不得向第三人转让其持有的债务人的股权
在重整期间,债务人或者管理人为继续营业而借款的,可以为该借款设定担保 债务人合法占有的他人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在重整期间要求取回的,应当符合事先约定的条件 管理人负责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不得聘任债务人的经营管理人员负责营业事务 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至重整程序终止,为重整期间
重整程序的提出以发生破产原因为前提 债务人、债权人以及债务人的出资人均可提出重整申请 重整程序是否开始,取决于法院是否裁定许可 重整计划由人民法院负责执行 在重整期间,债务人或者管理人为继续营业而借款的,可以为该借款设定担保
我国企业破产法既规定了一般取回权,也规定了特殊取回权 取回权的行使时间是在破产宣告之后 在债务人重整期间,行使取回权应符合事先约定的条件 取回权应向管理人主张
我国企业破产法既规定了一般取回权,也规定了特殊取回权 取回权的行使时间是在破产宣告之后 在债务人重整期间,行使取回权应符合事先约定的条件 取回权应向管理人主张
我国企业破产法既规定了一般取回权,也规定了特殊取回权 取回权的行使时间是在破产宣告之后 在债务人重整期间,行使取回权应符合事先约定的条件 取回权应向管理人主张
在重整期间,除依法在管理人的监督下由甲公司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外,管理人负责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时,甲公司的经营管理人员不得负责其营业事务 甲公司合法占有的李某的财产,李某在甲公司重整期间要求取回其财产的,甲公司应当归还 在重整期间,甲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转让其持有的债务人的股权 在重整期间,甲公司的出资人不得请求投资收益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