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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况下信访事项应当白受理之日起 60口内办结 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 30日内请求原办理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 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再受理 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请求复核
对收到的信访事项不按规定登记的 对属于其法定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不予受理的 未在规定期限内书面告知信访人是否受理信访事项的
信访工作机构收到信访事项, 应在 15 日内归口处理 有关行政机关收到信访事项, 不能当场答复的, 应在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 30 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 按规定, 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 60 日内办结 收到信访工作机构关于改进信访工作建议的行政机关, 应当在 30 日内书面反馈情况
对情况重大、紧急的信访事项,应当及时提出建议,报请上级人民政府决定 对涉及下级行政机关的信访事项,应当直接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并抄送本级人民政府 对收到的信访事项,应当予以登记,并区分情况于30日内予以处理 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信访事项,不予受理,但应告知信访人依法向有关机关提出
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 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 30日内请求原办理行政机关的主要负责人复查。 收到复查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 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再受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收到信访事项应当予以登记并区分情况,在15日内分别按规定方式作出处理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 对符合本条例规定并属于本机关法定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该行政机关应当受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 信访人按照本条例规定直接向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以外的行政机关提出的,有关行政机关应当对信访事项予以登记,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应当告知信访人向有权的机关提出
对收到的信访事项不按规定登记 对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投诉请求未予支持 对属于其法定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不予受理 未在规定期限内书面告知信访人是否受理信访事项
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由其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
有关行政机关自收到信访工作机构转送交办的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书面告知信访人,并按要求通报信访工作机构 有关行政机关收到信访人直接向该机关提出的信访事项后,能够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应当当场书面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但是,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不清的除外 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 信访事项情况复杂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收到复查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 收到信访工作机构改进建议的行政机关应当在30日内书面反馈情况;未采纳改进建议的,应当说明理由
对收到的信访事项不按规定登记的 对收到的信访事项未能及时向社会公布的 对属于其法定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不予受理的 未在规定期限内书面告知信访人是否受理信访事项的 对前来反映情况的信访人态度不好的
对收到的信访事项不按规定登记的 对属于其法定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不予受理的 受理信访事项过程中不够热情的 行政机关未在规定期限内书面告知信访人是否受理信访事项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收到信访事项应当予以登记并区分情况,在15日内分别按规定方式作出处理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 对符合本条例规定并属于本机关法定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该行政机关应当受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 信访人按照本条例规定间接向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以外的行政机关提出的,有关行政机关应当对信访事项予以登记,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应当告知信访人向有权的机关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