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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明律》 《大清律例》 《大清会典》 《明大诰》
《法经》六篇中有"具法"篇,置于末尾,为关于定罪量刑中从轻从重法律原则的规定 《晋律》共20篇,在刑名律后增加了法例律,丰富了刑法总则的内容 《北齐律》共12篇,将刑名与法例律合并为名例律一篇,充实了刑法总则,并对其进行逐条逐句的疏议 《大清律例》的结构,体例,篇目与《大明律》基本相同,名例律置首,后为吏律,户律,礼律,兵律,刑律,工律
篇目 改为七篇 名例律列于律典之末 律后附敕 律疏结合
将唐律的篇目 改为除名例律外, 其余以六部命名 明律中因谋反及大逆被缘坐处死的范围, 比唐律广泛得多 明律对强盗罪, 不问赃数、 情节、 后果, 得财者一律处死, 比唐律严酷得多 明律专设“奸党” 条, 严禁臣下结党和内外官交结, 唐律没有规定
《大明律》 《大清律例》 《大清会典》 《明大诰》
《大明律》和《大清律例》中的名例律相当于近代刑法的总则部分,最早来源于《法经》的“杂法”,其作用是“具其加减”。 《魏律》把“具律”改为“刑名”,置于篇首,《晋律》在刑名后增加了“法例”律,把“刑名律”和“法例律”分别置于法典的第一篇和第二篇。 北齐时在法典的修订过程中,把刑名和法例合为一篇,从此中国后世封建法典中的“名例律”就形成了。 《开皇律》、《永徽律》、《宋刑统》、《大明律》为12篇,第一篇都为名例律。
《法经》六篇中有“具法”篇,置于末尾,为关于定罪量刑中从轻从重法律原则的规定 《晋律》共20篇,在刑名律后增加了法例律,丰富了刑法总则的内容 《北齐律》共12篇,将刑名与法例律合并为名例律一篇,充实了刑法总则,并对其进行逐条逐句的疏议 《大清律例》的结构、体例、篇目与《大明律》基本相同,名例律置首,后为吏律、户律、礼律、兵律、刑律、工律
《法经》的体例为秦汉所继承,不同的是商鞅在秦国变法时改法为律 《魏律》将《法经》中的具律改为刑名置于律首,进一步调整了法典的结构与内容,使中国的封建法典在系统和科学上前进了一大步 《泰始律》增加了法例律,丰富了刑法总则的内容,并且把律分为12篇,对后世律典体例影响深远 《大明律》将法典分为名例,吏,户,礼,兵,刑,工七篇,这种法典的编排体例一直延续到清末修律时制定的《大清现行刑律》才被改变
篇目 改为七部分 名例律列于律首 律后附敕 律疏结合
《法经》的体例为秦汉所继承,不同的是商鞅在秦国变法时改法为律 《魏律》将《法经》中的具律改为刑名置于律首,进一步调整了法典的结构与内容,使中国的封建法典在系统和科学上前进了一大步 《泰始律》增加了法例律,丰富了刑法总则的内容,并且把律分为12篇,对后世律典体例影响深远 《大明律》将法典分为名例、吏、户、礼、兵、刑、工七篇,这种法典的编排体例一直延续到清末修律时制定的《大清现行刑律》才被改变
名例律冠于篇首 以事为类 篇目按六部设律 附加敕令格式
改为七部分 《名例律》 列予律首 律后附敕 律疏结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