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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明律》 将唐律的篇目改为名例律、 吏律等各律, 此外还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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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经》六篇中有"具法"篇,置于末尾,为关于定罪量刑中从轻从重法律原则的规定  《晋律》共20篇,在刑名律后增加了法例律,丰富了刑法总则的内容  《北齐律》共12篇,将刑名与法例律合并为名例律一篇,充实了刑法总则,并对其进行逐条逐句的疏议  《大清律例》的结构,体例,篇目与《大明律》基本相同,名例律置首,后为吏律,户律,礼律,兵律,刑律,工律  
《唐律疏议》  《宋刑统》  《元典章》  《大明律》  
《唐律疏议》   《宋刑统》   《元典章》   《大明律》  
《大明律》  《北齐律》  《泰始律》  《唐律疏议》  
《户婚律》  《唐律疏议》  《大业律》  《大明律》  
篇目 改为七篇  名例律列于律典之末  律后附敕  律疏结合  
将唐律的篇目 改为除名例律外, 其余以六部命名  明律中因谋反及大逆被缘坐处死的范围, 比唐律广泛得多  明律对强盗罪, 不问赃数、 情节、 后果, 得财者一律处死, 比唐律严酷得多  明律专设“奸党” 条, 严禁臣下结党和内外官交结, 唐律没有规定  
《北齐律》  《开皇律》  《晋律》  《大明律》  
《大明律》和《大清律例》中的名例律相当于近代刑法的总则部分,最早来源于《法经》的“杂法”,其作用是“具其加减”。  《魏律》把“具律”改为“刑名”,置于篇首,《晋律》在刑名后增加了“法例”律,把“刑名律”和“法例律”分别置于法典的第一篇和第二篇。  北齐时在法典的修订过程中,把刑名和法例合为一篇,从此中国后世封建法典中的“名例律”就形成了。  《开皇律》、《永徽律》、《宋刑统》、《大明律》为12篇,第一篇都为名例律。  
《法经》六篇中有“具法”篇,置于末尾,为关于定罪量刑中从轻从重法律原则的规定  《晋律》共20篇,在刑名律后增加了法例律,丰富了刑法总则的内容  《北齐律》共12篇,将刑名与法例律合并为名例律一篇,充实了刑法总则,并对其进行逐条逐句的疏议  《大清律例》的结构、体例、篇目与《大明律》基本相同,名例律置首,后为吏律、户律、礼律、兵律、刑律、工律  
《法经》的体例为秦汉所继承,不同的是商鞅在秦国变法时改法为律  《魏律》将《法经》中的具律改为刑名置于律首,进一步调整了法典的结构与内容,使中国的封建法典在系统和科学上前进了一大步  《泰始律》增加了法例律,丰富了刑法总则的内容,并且把律分为12篇,对后世律典体例影响深远  《大明律》将法典分为名例,吏,户,礼,兵,刑,工七篇,这种法典的编排体例一直延续到清末修律时制定的《大清现行刑律》才被改变  
篇目 改为七部分  名例律列于律首  律后附敕  律疏结合  
《法经》的体例为秦汉所继承,不同的是商鞅在秦国变法时改法为律  《魏律》将《法经》中的具律改为刑名置于律首,进一步调整了法典的结构与内容,使中国的封建法典在系统和科学上前进了一大步  《泰始律》增加了法例律,丰富了刑法总则的内容,并且把律分为12篇,对后世律典体例影响深远  《大明律》将法典分为名例、吏、户、礼、兵、刑、工七篇,这种法典的编排体例一直延续到清末修律时制定的《大清现行刑律》才被改变  
名例律冠于篇首  以事为类  篇目按六部设律  附加敕令格式  
改为七部分  《名例律》 列予律首  律后附敕  律疏结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