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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明律》 编修体例上的一大变化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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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适应强化中央集权的需要,《大明律》一改传统刑律体例,更名为名例、吏、户、礼、兵、刑、工七篇格局  “滥用法外之刑”和“重典治吏”是《明大诰》的显著特点  《大清现行刑律》是中国历史上最后一部封建成文法典  从其内容、性质与作用来看,《大清会典》属于行政法典,起着调整国家行政法律关系的作用  
《法经》六篇中有"具法"篇,置于末尾,为关于定罪量刑中从轻从重法律原则的规定  《晋律》共20篇,在刑名律后增加了法例律,丰富了刑法总则的内容  《北齐律》共12篇,将刑名与法例律合并为名例律一篇,充实了刑法总则,并对其进行逐条逐句的疏议  《大清律例》的结构,体例,篇目与《大明律》基本相同,名例律置首,后为吏律,户律,礼律,兵律,刑律,工律  
《唐六典》  《大明会典》  《大清会典》  《大清律例》  
《法经》的体例为秦汉所继承,不同的是商鞅在秦国变法时改法为律  《魏律》将《法经》中的具律改为刑名置于律首,进一步调整了法典的结构与内容,使中国的封建法典在系统和科学上前进了一大步  《泰始律》增加了法例律,丰富了刑法总则的内容,并且把律分为12篇,对后世律典体例影响深远  《宋刑统》在篇下分门,并且整个法典分为名例、吏、户、礼、兵、刑、工七篇,这种法典的编排体例一直延续到清末修律时制定的《大清现行刑律》才被改变  
《法经》以《具律》为首篇,其下为盗、贼、囚、捕、杂五篇  《曹魏律》的首篇为刑名,共18篇;晋律的总则篇包括刑名、法例,共20篇  《北齐律》首次将“法例”规定为总则篇,并第一次采用十二篇体例  洪武二十二年《大明律》形成七篇结构,名例为首篇,其下为吏律、户律、礼律、兵律、刑律、工律等六律  
篇目 改为七篇  名例律列于律典之末  律后附敕  律疏结合  
将唐律的篇目 改为除名例律外, 其余以六部命名  明律中因谋反及大逆被缘坐处死的范围, 比唐律广泛得多  明律对强盗罪, 不问赃数、 情节、 后果, 得财者一律处死, 比唐律严酷得多  明律专设“奸党” 条, 严禁臣下结党和内外官交结, 唐律没有规定  
《唐六典》  《宋刑统》  《大明律》  《大清律例》  
《法经》的体例为秦汉所继承,不同的是商鞅在秦国变法时改法为律  《魏律》将《法经》中的具律改为刑名置于律首,进一步调整了法典的结构与内容,使中国的封建法典在系统和科学上前进了一大步  《泰始律》增加了法例律,丰富了刑法总则的内容,并且把律分为12篇,对后世律典体例影响深远  《宋刑统》在篇下分门,并且整个法典分为名例、吏、户、礼、兵、刑、工七篇,这种法典的编排体例一直延续到清末修律时期的《大清现行刑律》才被改变  
《法经》六篇中有“具法”篇,置于末尾,为关于定罪量刑中从轻从重法律原则的规定  《晋律》共20篇,在刑名律后增加了法例律,丰富了刑法总则的内容  《北齐律》共12篇,将刑名与法例律合并为名例律一篇,充实了刑法总则,并对其进行逐条逐句的疏议  《大清律例》的结构、体例、篇目与《大明律》基本相同,名例律置首,后为吏律、户律、礼律、兵律、刑律、工律  
《法经》的体例为秦汉所继承,不同的是商鞅在秦国变法时改法为律  《魏律》将《法经》中的具律改为刑名置于律首,进一步调整了法典的结构与内容,使中国的封建法典在系统和科学上前进了一大步  《泰始律》增加了法例律,丰富了刑法总则的内容,并且把律分为12篇,对后世律典体例影响深远  《大明律》将法典分为名例,吏,户,礼,兵,刑,工七篇,这种法典的编排体例一直延续到清末修律时制定的《大清现行刑律》才被改变  
篇目 改为七部分  名例律列于律首  律后附敕  律疏结合  
《大明律》在结构上一改传统的刑律体例,并更名为名例、吏、户、礼、兵、刑、工7篇格局  明朝的立法思想为“德主刑辅”,注重道德教化  《大清律例》创设了“奸党罪”,用以惩办官吏结党危害皇权统治的犯罪  清代“例”中的“则例”专指刑事单行法规  
《大明律》采取以“名例律”为统率,以11篇作为分则的法典编纂体例  《大明律》首次使凌迟刑成为法定死刑  《大明律》加重了对伦理教化方面犯罪的处罚  《大明律》是明朝终世不改的根本大法  
《法经》的体例为秦汉所继承,不同的是商鞅在秦国变法时改法为律  《魏律》将《法经》中的具律改为刑名置于律首,进一步调整了法典的结构与内容,使中国的封建法典在系统和科学上前进了一大步  《泰始律》增加了法例律,丰富了刑法总则的内容,并且把律分为12篇,对后世律典体例影响深远  《大明律》将法典分为名例、吏、户、礼、兵、刑、工七篇,这种法典的编排体例一直延续到清末修律时制定的《大清现行刑律》才被改变  
《宋刑统》  《大明律》  《大清律例》  《大清现行刑律》  
名例律冠于篇首  以事为类  篇目按六部设律  附加敕令格式  
《大明律》一改传统刑律体例,更为名例、吏、户、礼、兵、刑、工七篇格局  明代实行刑罚从重从新原则,对于贼盗及有关钱粮等事,明律较唐律处刑为重;对于典礼及风俗教化等一般性犯罪,明律处罚轻于唐律  明代中央司法机构为刑部、大理寺、都察院,这三大司法机关统称“三法司”,对重大疑难案件三法司共同会审,称“三司会审”  明代的廷杖是由皇帝下令,司礼监监刑,锦衣卫施刑,在朝堂之上杖责大臣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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