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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适应强化中央集权的需要,《大明律》一改传统刑律体例,更名为名例、吏、户、礼、兵、刑、工七篇格局 “滥用法外之刑”和“重典治吏”是《明大诰》的显著特点 《大清现行刑律》是中国历史上最后一部封建成文法典 从其内容、性质与作用来看,《大清会典》属于行政法典,起着调整国家行政法律关系的作用
《法经》六篇中有"具法"篇,置于末尾,为关于定罪量刑中从轻从重法律原则的规定 《晋律》共20篇,在刑名律后增加了法例律,丰富了刑法总则的内容 《北齐律》共12篇,将刑名与法例律合并为名例律一篇,充实了刑法总则,并对其进行逐条逐句的疏议 《大清律例》的结构,体例,篇目与《大明律》基本相同,名例律置首,后为吏律,户律,礼律,兵律,刑律,工律
《唐六典》 《大明会典》 《大清会典》 《大清律例》
《法经》的体例为秦汉所继承,不同的是商鞅在秦国变法时改法为律 《魏律》将《法经》中的具律改为刑名置于律首,进一步调整了法典的结构与内容,使中国的封建法典在系统和科学上前进了一大步 《泰始律》增加了法例律,丰富了刑法总则的内容,并且把律分为12篇,对后世律典体例影响深远 《宋刑统》在篇下分门,并且整个法典分为名例、吏、户、礼、兵、刑、工七篇,这种法典的编排体例一直延续到清末修律时制定的《大清现行刑律》才被改变
《法经》以《具律》为首篇,其下为盗、贼、囚、捕、杂五篇 《曹魏律》的首篇为刑名,共18篇;晋律的总则篇包括刑名、法例,共20篇 《北齐律》首次将“法例”规定为总则篇,并第一次采用十二篇体例 洪武二十二年《大明律》形成七篇结构,名例为首篇,其下为吏律、户律、礼律、兵律、刑律、工律等六律
篇目 改为七篇 名例律列于律典之末 律后附敕 律疏结合
将唐律的篇目 改为除名例律外, 其余以六部命名 明律中因谋反及大逆被缘坐处死的范围, 比唐律广泛得多 明律对强盗罪, 不问赃数、 情节、 后果, 得财者一律处死, 比唐律严酷得多 明律专设“奸党” 条, 严禁臣下结党和内外官交结, 唐律没有规定
《法经》的体例为秦汉所继承,不同的是商鞅在秦国变法时改法为律 《魏律》将《法经》中的具律改为刑名置于律首,进一步调整了法典的结构与内容,使中国的封建法典在系统和科学上前进了一大步 《泰始律》增加了法例律,丰富了刑法总则的内容,并且把律分为12篇,对后世律典体例影响深远 《宋刑统》在篇下分门,并且整个法典分为名例、吏、户、礼、兵、刑、工七篇,这种法典的编排体例一直延续到清末修律时期的《大清现行刑律》才被改变
《法经》六篇中有“具法”篇,置于末尾,为关于定罪量刑中从轻从重法律原则的规定 《晋律》共20篇,在刑名律后增加了法例律,丰富了刑法总则的内容 《北齐律》共12篇,将刑名与法例律合并为名例律一篇,充实了刑法总则,并对其进行逐条逐句的疏议 《大清律例》的结构、体例、篇目与《大明律》基本相同,名例律置首,后为吏律、户律、礼律、兵律、刑律、工律
《法经》的体例为秦汉所继承,不同的是商鞅在秦国变法时改法为律 《魏律》将《法经》中的具律改为刑名置于律首,进一步调整了法典的结构与内容,使中国的封建法典在系统和科学上前进了一大步 《泰始律》增加了法例律,丰富了刑法总则的内容,并且把律分为12篇,对后世律典体例影响深远 《大明律》将法典分为名例,吏,户,礼,兵,刑,工七篇,这种法典的编排体例一直延续到清末修律时制定的《大清现行刑律》才被改变
篇目 改为七部分 名例律列于律首 律后附敕 律疏结合
《大明律》在结构上一改传统的刑律体例,并更名为名例、吏、户、礼、兵、刑、工7篇格局 明朝的立法思想为“德主刑辅”,注重道德教化 《大清律例》创设了“奸党罪”,用以惩办官吏结党危害皇权统治的犯罪 清代“例”中的“则例”专指刑事单行法规
《大明律》采取以“名例律”为统率,以11篇作为分则的法典编纂体例 《大明律》首次使凌迟刑成为法定死刑 《大明律》加重了对伦理教化方面犯罪的处罚 《大明律》是明朝终世不改的根本大法
《法经》的体例为秦汉所继承,不同的是商鞅在秦国变法时改法为律 《魏律》将《法经》中的具律改为刑名置于律首,进一步调整了法典的结构与内容,使中国的封建法典在系统和科学上前进了一大步 《泰始律》增加了法例律,丰富了刑法总则的内容,并且把律分为12篇,对后世律典体例影响深远 《大明律》将法典分为名例、吏、户、礼、兵、刑、工七篇,这种法典的编排体例一直延续到清末修律时制定的《大清现行刑律》才被改变
《宋刑统》 《大明律》 《大清律例》 《大清现行刑律》
名例律冠于篇首 以事为类 篇目按六部设律 附加敕令格式
《大明律》一改传统刑律体例,更为名例、吏、户、礼、兵、刑、工七篇格局 明代实行刑罚从重从新原则,对于贼盗及有关钱粮等事,明律较唐律处刑为重;对于典礼及风俗教化等一般性犯罪,明律处罚轻于唐律 明代中央司法机构为刑部、大理寺、都察院,这三大司法机关统称“三法司”,对重大疑难案件三法司共同会审,称“三司会审” 明代的廷杖是由皇帝下令,司礼监监刑,锦衣卫施刑,在朝堂之上杖责大臣的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