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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因政府拆迁重新购置住房 以减免出让金形式而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 企业合并中,新设方承受相同投资主体之外的投资方的土地使用权 已购公有住房经补缴土地出让金和其他出让费用成为完,全产权住房
契税由财产的承受方缴纳 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免征契税 房屋产权相互交换,免征契税 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契税征收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
学校承受房屋用于科研 翻建新房 法定继承人继承房屋 房屋买卖
受赠得到的房屋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 融资租赁期间的房屋
契税的征税对象为发生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权属转移的土地和房屋 以房抵债和实物交换房屋,应由产权承受人按房屋原值缴纳契税 以获奖方式取得房屋产权的,免征契税 债权人承受破产企业抵偿债务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非法定继承人根据遗嘱承受死者生前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变更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承受荒山、荒地、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免征契税 法定继承人通过继承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日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教学、营业设施,免征契税
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免征契税 因不可抗力丧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免征契税 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是否减免 承受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土地使用权,并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免征契税 经外交部确认,依照相关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免征契税
对已缴纳契税的购房单位和个人,在未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前退房的,不予退还已纳契税 对已缴纳契税的购房单位和个人,在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后退房的,不予退还已纳契税 以预购方式或者预付集资建房款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免征契税 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承受方免征契税
房屋出租 房屋等价交换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获奖方式取得房屋
对承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规定进行行政性调整、划转国有土地、房屋权属的单位,免征契税 对承受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规定进行行政性调整、划转国有土地、房屋权属的单位,免征契税 母公司以土地、房屋权属向其全资子公司增资,视同划转,免征契税 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免征契税 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不免征契税
承受国有土地使用权支付的土地出让金要计征契税 契税实行3%—5%的幅度税率 房屋产权相互交换,免征契税 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契税征收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
对承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规定进行行政性调整、划转国有土地、房屋权属的单位免征契税 对承受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规定进行行政性调整、划转国有土地、房屋权属的单位免征契税 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免征契税 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免征契税 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不免征契税
获得省级人民政府奖励布取得的房屋产权的单位或个人,可以免征契税 新设分立的企业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不征收契税 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转移的土地、房屋征收契税 军事单位承受房屋用于军事设施免征契税
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不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的转移 以自有房产作股投入本人经营企业,不需要缴纳契税 父母将房屋无偿赠与子女,免征契税 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 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购买房屋附属设施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的,应按合同规定的总价款计征契税
外国驻华使馆承受房屋权属,经外交部确认的 医院购买土地、房屋用于经营小卖部 企业因无力偿还到期债务,以自有的房产折价抵偿债务 甲某将自己的一套房产赠送给自己的朋友李某
国家机关购买房产用于办公的,免征契税 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免征契税 企业承受荒山土地使用权,用于农业生产的,免征契税 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免征契税
在股权转让中,单位、个人承受公司股权,应按照相关规定缴纳契税 企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实施破产,债权人(包括破产企业职工)承受破产企业抵偿债务的土地、房屋权属,减半征收契税 母公司以土地、房屋权属向其全资子公司增资,视同划转,免征契税 以出让方式或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方式承受原改制重组企业、事业单位划拨用地的,免征契税
受赠得到的房屋 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转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融资租赁期间的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