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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黎公约》 《马德里协定》 《尼斯协定》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
《巴黎公约》 《马德里协定》 《尼斯协定》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关于地理标志的规定在该成员适用之前,某人已经在该成员善意地提出该商标的注册申请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关于地理标志的规定在该成员适用之前,某人已经在该成员通过善意使用获得该商标权 在该地理标志的来源国对其给予保护之前,某人已经在该成员善意地提出该商标的注册申请 在该地理标志的来源国对其给予保护之前,某人已经在该成‘员通过善意使用获得该商标权
伯尔尼公约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 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 巴黎公约
商标的首次注册期限至少为7年 商标的首次注册期限至多为10年 注册商标的续展期限每次至少为10年 注册商标的续展期限每次至多为20年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关于地理标志的规定在该成员适用之前,某人已经在该成员善意地提出该商标的注册申请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关于地理标志的规定在该成员适用之前,某人已经在该成员通过善意使用获得该商标权 在该地理标志的来源国对其给予保护之前,某人已经在该成员善意地提出该商标的注册申请 在该地理标志的来源国对其给予保护之前,某人已经在该成员通过善意使用获得该商标权
商标初次注册的期间不应少于7年 商标注册的每次续展的期间不应少于7年 商标的注册可以无限制地续展 工业品外观设计可享有的保护期间至少为2023
普遍适用的有关知识产权侵权的终局司法判决 普遍适用的有关知识产权获得和维持的终局行政决定 已经生效的有关防止知识产权滥用的法律 成员政府与非成员政府之间有关知识产权执法的双边协定
成员可以规定使用是维持商标注册的条件 成员不得规定使用是维持商标注册的条件 他人在商标所有人控制下使用注册商标属于为维持注册目的的使用 他人在商标所有人控制下使用注册商标不属于为维持注册目的的使用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扩大了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将《巴黎公约》关于驰名商标的保护原则扩大适用于服务标记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对驰名商标的保护从相对保护扩大为绝对保护,即驰名商标特殊保护的规定还应比照适用于与该商标核准适用的商品或服务不相类似的商品或服务 在保护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方面,《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将保护对象扩大到含有受保护集成电路的物品 对于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善意侵权行为,《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规定,善意侵权人在收到该布图设计系非法复制的明确通知后,应当就其现有存货或订单立即停止实施其行为
该协定由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管理 该协定规定了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国民待遇原则 该协定规定了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最惠国待遇原则 在符合该协定规定的前提下,协定授权各成员采取适当措施制止滥用知识产权的做法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规定,有资格享受国民待遇的人以注册商标首次在任何一个成员国提出了申请,自该申请提出之日起6个月内,若在其他成员国也提出同样的申请,则这些成员国都必须承认该申请应以第一次申请的日期为其申请日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规定了服务商标的保护,同时也规定了驰名商标的扩大保护 《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规定注册商标的有效期和续展期都为20年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规定商标首次注册及每次续展的期限均不得少于7年
伯尔尼公约 与贸易有关得知识产权协议 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 巴黎公约
各成员可以将商标的实际使用作为提交商标注册申请的条件 各成员不应将商标的实际使用作为提交商标注册申请的条件 各成员可以规定使用是维持商标注册的必要条件 各成员不应规定使用是维持商标注册的必要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