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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海海底开发制度 A国国内法有关海洋采矿的规定 国际海底区域的开发制度 公海自由制度
“平行开发制” “单一开发制” “登记注册制” 由管理局代表全人类进行开发的制度
“平行开发制” “单一开发制” 由各缔约国及其企业“行开发的制度 由管理局代表全人类进行开发的制度
甲国可以立即着手独立的开发 甲国不但可以立即着手独立的开发,而且可以联合其他国家一起开发 甲国只要把这一情况报告给国际海底管理局以后就可以着手开发 甲国必须要把这一情况报告给国际海底管理局,由国际海底管理局与甲国一起开发,或者由甲国在找到一块大致相同的矿区并上交给国际海底管理局以后,再单独开发
甲国可以对该海底的资源主张或行使主权及主权权利 甲国可以将该海底的任何部分据为已有 该海底内的资源由国际海底管理局代表人类行使开发权 甲国在该海底的进行资源开采需要遵循公海海底的开发制度
公海海底的开发制度 甲国有关海洋采矿的国内法 国际海底区域的开发制度 公海自由制度
公海海底的开发制度 甲国有关海洋采矿的国内法 国际海底区域的开发制度 公海自由制度
公海海底开发制度 A国国内法有关海洋采矿的规定 国际海底区域的开发制度 公海自由制度
甲认为,“国际海底区域制度”明确了“区域”及其资源是人类的共同继承财产。与南极的地位相类似,任何国家不应对“区域”的任何部分或其资源主张或行使主权或主权权利 乙认为,国际海底区域的开发可以由国际海底管理局直接进行,也可以由各缔约国或其公私企业通过与国际海底管理局签订合同的方式进行 丙认为,国际海底管理局的主要机关是大会、理事会和秘书处 丁认为,《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虽然赋予了管理局对“区域”活动行使必要的控制,包括制订相关规章的权力,但是其没有权力检查与这些活动有关的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