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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第68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民法理论称此种权利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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丧失商业信誉  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转让财产  丧失商业信誉  没有履行债务能力  没有提供担保  
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转让财产  丧失商业信誉  没有提供担保  没有履行债务能力  
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丧失商业信誉  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  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经营状况严重恶化的,可以中止履行  
抽逃资金逃避债务的  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  丧失商业信誉的  经营状况严重恶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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