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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掘业、远洋运输业、远洋捕捞业等特定行业的职工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可实行按年计算,分月预缴个人所得税,年度终了后 30日内,合计其全年工资、 薪金所得,再按 12个月平均计算实际应纳的税款,多退少补 对账册健全的个体工商户, 其纳税期限实行按年计算、 分月预缴,并在次月15日内申报预缴,年终后 3个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劳务报酬所得,其纳税期限实行按次计征,并在次月 20日内预缴税款并报送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义务人,在年度终了后 3个月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独生子女补贴、托儿补助费 年终加薪、劳动分红 达到离休,退休年龄,但确因工作需要,适当延长离休、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在延长离休、退休年龄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 个人对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期间按月或者按次取得的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
扣缴义务人每月所扣的税款,自行申报纳税人每月应纳的税款,都应当在次月5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 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按月计征,由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义务人在次月七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 特定行业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可以实行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的方式计征。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的税款,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由纳税义务人在次月7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一次取得数月奖金或年终加薪、劳动分红,可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 个人因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通讯补贴收入,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对远洋捕捞业的职工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可按月预缴 企业为员工支付各项免税之外的保险金应并人员工当期的工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发放的公务交通、 通信补贴收入在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 按“工资、 薪金所得”计征个税 按月发放的公务交通、通信补贴收入,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征税 不按月发放的公务交通、通信补贴收入, 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征税 不按月发放的公务交通、 通信补贴收入, 应分摊到相应月份按照分摊后的收入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分别征税 发放的公务交通、通信补贴收入全额按“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税
个体工商户支付给业主的工资 向职工支付的托儿补助费 本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同时兼任本企业董事所取得的董事费 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取得的佣金收入
职工取得的季度奖金 职工取得的企业代缴的商业保险 职工过年取得的补助 职工加班取得的加班津贴 职工集资取得的企业支付的利息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一次取得数月奖金或年终加薪、劳动分红,可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 个人因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通讯补贴收入,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对远洋捕捞业的职工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可按月预缴 企业为员工支付各项免税之外的保险金应并入员工当期的工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依据综合所得税率表,按月代扣代缴税款 向扣缴义务人提供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可按扣除专项附加后的余额代扣税款 扣缴义务人可将同期的工资薪金和股息红利所得合并代扣代缴税款 由扣缴义务人按月代扣代缴税款,不办理汇算清缴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一次取得数月奖金或年终加薪、劳动分红,可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 个人因公务用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补贴收入,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对远洋捕捞业的职工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可按月预缴 企业为员工支付各项免税之外的保险金应并入员工当期的工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从两个或两个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 取得应纳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 某企业总经理月薪8000元 特殊行业职工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任职或者受雇的个人适用附加减除费用 附加减除费用标准是4800元 采掘业、远洋运输业、远洋捕捞业的职工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采取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的方式计征个人所得税 采掘业、远洋运输业、远洋捕捞业的职工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适用附加减除费用标准 华侨和香港、澳门、台湾同胞适用附加减除费用标准
采掘业 远洋运输业 远洋捕捞业 专用设备制造业 小微企业
按分月预缴的方式计征 按月计征 按年计征 按季度计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