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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治理结构健全 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有效 风险控制指标符合规定 被中国证券业协会评审为创新试点类证券公司
Ⅱ、Ⅲ、Ⅳ Ⅰ、Ⅱ、Ⅲ Ⅰ、Ⅱ、Ⅲ、Ⅳ Ⅰ、Ⅱ、Ⅳ
证券公司应当清晰划分证券公司与另类子公司及另类子公司与其他子公司之间的业务范围; 证券公司应当对自营,另类投资等自有资金投资的业务实施统一管理,管理的尺度和标准应当基本一致; 证券公司应当将另类子公司的合规与风险管理纳入公司统一体系; 证券公司另类子公司的合规及风险管理负责人由另类子公司自主招聘和考核;
向中国证券业协会报送申请材料时,申请评审的公司应不存在挪用或占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情况 申请评审的证券公司最近1年净资本不低于净资产的50% 申请评审的证券公司根据不同的业务范围,近3年的净资本达到相应的规定要求 摸清风险底数
证券公司治理结构健全 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有效 风险控制指标符合规定 被中国证券业协会评审为创新试点类证券公司
摸清风险底数 向中国证券业协会报送申请材料时,申请评审的公司应不存在挪用或占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情况 申请评审的证券公司根据不同的业务范围,近3年的净资本达到相应的规定要求 申请评审的证券公司最近1年净资本不低于净资产的50%
综合类证券公司可经营证券承销业务 经纪类证券公司可经营证券承销业务 综合类和经纪类证券公司均可经营证券承销业务 是否可经营承销业务,需要由证监会决定
摸清风险底数 向中国证券业协会报送申请材料时,申请评审的公司应不存在挪用或占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情况 申请评审的证券公司根据不同的业务范围,近3年的净资本达到相应的规定要求 申请评审的证券公司最近1年净资本不低于净资产的50%
我国证券公司按业务范围不同,分为经纪类证券公司和综合类证券公司 经纪类证券公司可从事证券的代理买卖、代理证券的还本付息和分红付息,证券的代保管和鉴证、代理登记开户等业务 综合类证券公司除可以从事经纪类证券公司的业务外,还可以从事证券的自营买卖、证券的承销、证券投资咨询等 证券公司一般均可从事A股、B股的自营买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除外
证券公司不得侵犯客户的财产权 证券公司不得侵犯客户的选择权 证券公司不得侵犯客户的荣誉权 证券公司不得侵犯客户的知情权
经中国证监会核定为综合类证券公司 具有良好的法人治理结构、完备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净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且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综合类证券公司各项风险监控指标的规定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