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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请经批准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专业机构 经税务机关认可的财会人员代为建账和办理账务 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 使用税控装置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设置账簿 生产、经营规模小又确无建账能力的纳税人可聘请经税务机关认可的财会人员建账记账 经营规模小的纳税人无建账能力且聘请专业机构、人员代为建账确有实际困难的,可以不设任何账簿 扣缴义务人要在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设置账簿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15日内设置账簿
可以聘请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代为建帐。 只能聘请注册税务师代为建帐和办理帐务。 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以代替帐簿。 按税务机关的要求,安装和使用税控装置。
聘请经批准从事开具代理记账业务的专业机构 经税务机关认可的财会人员代为建账和办理账务 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薄 使用税控装置
已建立会计账册,会计记录完整的纳税人 生产经营规模小,产品零星、税源分散的纳税人 财务制度不健全,生产经营不固定,流动性大的纳税人 生产经营规模小,又确无记账能力,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不设置账簿的小型纳税人
扣缴义务人应当自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按照被扣缴人分别设置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自其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设置账簿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会计制度健全,能够通过计算机正确、完整计算其收入和所得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情况的,其计算机输出的完整的会计记录可视同会计账簿 生产经营规模小又确无建账能力的纳税人,若聘请专业机构或者人员有实际困难的,经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可以按照规定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者安装税控装置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将其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案
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应当采用订本式账簿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将其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案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会计制度健全,能够通过计算机正确、完整计算其收入和所得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情况的,其计算机输出的完整的书面会计记录,可视同会计账簿 生产经营规模小又确无建账能力的纳税人.若聘请专业机构或者人员有实际困难的,经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可以不设置任何账簿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自其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按规定设置账簿,所称账簿是指总账、明细账、日记账以及其他辅助性账簿
扣缴义务人应当自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15日内,按照所代扣、代收的税种,分别设置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自其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设置账簿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会计制度健全,能够通过计算机正确、完整计算其收入和所得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情况的,其计算机储存的会计记录可视同会计账簿,不必打印成书面资料 生产经营规模小又确无建账能力的纳税人,若聘请专业机构或者人员有实际困难的,经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可以按照规定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
聘请经批准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专业机构 由经税务机关认可的财务人员代为建账和办理账务 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 使用税控装置
县级以上税务机关 设区的市级以上税务机关 省级税务机关 县级税务机关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15日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账簿 生产、经营规模小又确无建账能力的纳税人,必须聘请经批准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专业机构或者经税务机关认可的财会人员代为建账和办理账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会计制度不健全,不能通过计算机正确、完整计算其收入和所得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情况的,应当建立总账及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明细账等其他账簿 生产、经营规模小又确无建账能力的纳税人,可以聘请经批准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专业机构或者经税务机关认可的财会人员代为建账和办理账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15日内,按规定设置账簿 生产、经营规模小又确无建账能力的纳税人,可以聘请经批准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专业机构或者经税务机关认可的财会人员代为建账和办理账务 账簿、会计凭证和报表,应当使用中文 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发票、出口凭证以及其他有关涉税资料应当保存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