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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机关应对纳税人欠缴税款的情况定期予以公布 纳税人欠缴税款的,处分不动产前应向税务机关报告 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无偿转让财产,致使不能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行使撤销权 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致使不能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行使代位权
欠缴税款在10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在处分其不动产或者其他资产以前,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 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因怠于行使到期债权,税务机关可以依法行使撤销权 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放弃到期债权的,税务机关可以依法行使代位权 纳税人合并时未缴清税款的,应当由合并后的纳税人继续履行未履行的纳税义务 欠缴税款的纳税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的,受让人知道该情形,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的,税务机关可依法行使撤销权
欠缴税款在5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在处分其不动产或者其他资产以前,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 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因怠于行使到期债权,税务机关可以依法行使撤销权。 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放弃到期债权的,税务机关可以依法行使代位权。 欠缴税款的纳税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的,税务机关均可依法行使撤销权。 欠缴税款的纳税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的,受让人知道该情形,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的,税务机关可依法行使撤销权。
欠缴税款在5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在处分其不动产或者其他资产以前,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 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因怠于行使到期债权,税务机关可以依法行使撤销权 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放弃到期债权的,税务机关可以依法行使代位权 欠缴税款的纳税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的,受让人知道该情形,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的,税务机关可依法行使撤销权 纳税人合并时未缴清税款的,应当由合并后的纳税人继续履行未履行的纳税义务
税务机关可以将应退税款和利息先抵扣欠缴税款。 纳税水同意抵顶欠税的,税务机关不得将应退还的多缴税抵顶欠税。 抵扣欠税后余额的,税务机关可以决定将多缴税款用于留抵纳税税人的下期应纳税额。 无论纳税人有无欠税,纳税的多缴税款和利息都应该退还纳税人。
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欠缴税款的情形定期公布 纳税人欠缴税款,处分不动产前应向税务机关报告 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无偿转让财产,致使不能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行使撤销权 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致使不能交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行使代位权
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无偿转让了财产 对国家税收造成了损害 必须由税务机关向人民法院提出请求 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税务机关负担
税务机关可以根据纳税人欠缴税款的大小、认识态度的好坏等实际情况决定是否予以公告 纳税人有欠税情形而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的,无须向抵押权人、质权人说明其欠税情况 纳税人欠缴税款,同时又被行政机关处以没收违法所得的,税收优于没收违法所得 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即便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之后的,税收也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执行
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纳税人欠缴税款,同时又被行政机关决定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纳税人欠缴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后的,税收应当优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执行 税务机关应当对纳税人欠缴税款的情况定期予以公告 纳税人有欠税情形而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的,抵押权人、质权人可以要求税务机关提供有关的欠税情况
税务机关应对纳税人欠缴税款的情况定期予以公布 纳税人欠缴税款的,处分不动产前应向税务机关报告 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无偿转让财产,致使不能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行使撤销权 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致使不能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行使代位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