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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向仲裁委员会递交仲裁协议,仲裁申请书及副本 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15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当事人 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向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 仲裁委员会收到答辩书后,应当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 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书的,将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仲裁委员会认为仲裁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 仲裁委员会应在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10日内确认是否受理 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可以缺席裁决 被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可以缺席裁决 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将仲裁规则和仲裁员名册送达申请人
仲裁委员会认为仲裁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 仲裁委员会应在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10日内确认是否受理 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可以缺席裁决 被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可以缺席裁决 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将仲裁规则和仲裁员名册送达申请人
通知申请人撤回仲裁申请 继续进行仲裁程序 告知申请人向有关人民法院起诉 劝说被申请人提交答辩书后继续进行仲裁程序
一般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 一般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结束 一般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九十日内结束 一般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一百二十日内结束
仲裁当事人在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仲裁庭作出仲裁裁决前电话通知仲裁庭撤回仲裁申请 仲裁当事人在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仲裁庭作出仲裁裁决之前以书面形式撤回仲裁申请或仲裁反请求 仲裁申请人经仲裁庭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仲裁申请人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
劳动争议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在受到仲裁申请之日5日内,出具受理通知书或不予受理通知书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在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5日内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书面通知当事人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结束
中止仲裁程序 不予受理反请求 审查反请求是否符合受理条件 将案件移送相关人民法院 继续审理原仲裁申请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在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书面通知当事人 劳动争议案件,一般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5日内,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15日内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1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答辩书后,应当在5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
中止仲裁程序 不予受理反请求 审查反请求是否符合受理条件 将案件移送相关人民法院 继续审理原仲裁申请
仲裁申请书 仲裁规则 仲裁员名册 仲裁申请书副本 答辩书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5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5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答辩书后,应当在5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
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5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 对于不属于其管辖范围的仲裁申请,应当在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5日内,向申请人作出书面说明并告知申请人向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5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答辩书后,应当在5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