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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委员会认为仲裁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 仲裁委员会应在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10日内确认是否受理 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可以缺席裁决 被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可以缺席裁决 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将仲裁规则和仲裁员名册送达申请人
对太平洋公司提出的仲裁申请,乙市仲裁委员会应当在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5日内进行审查 乙市仲裁委员会经过审查,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太平洋公司 乙市仲裁委员会经过审查,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以书面或口头方式通知太平洋公司不予受理 乙市仲裁委员会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受理后,就依法取得了该争议案件的仲裁权
仲裁申请和受理、组成仲裁庭、开庭和裁决 组成仲裁庭、仲裁申请和受理、裁决和开庭 组成仲裁庭、仲裁申请和受理、开庭和裁决 仲裁受理和申请、组成仲裁庭、开庭和裁决
对太平洋公司提出的仲裁申请,乙市仲裁委员会应当在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5日内进行审查 乙市仲裁委员会经过审查,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太平洋公司 乙市仲裁委员会经过审查,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以书面或口头方式通知太平洋公司不予受理 乙市仲裁委员会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受理后,就依法取得了该争议案件的仲裁权
仲裁庭根据调解协议制作裁决书 仲裁庭制作调解书 仲裁庭作出准许撤回仲裁申请的裁决书 撤回仲裁申请
对太平洋公司提出的仲裁申请,乙市仲裁委员会应当在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5日内进行审查 乙市仲裁委员会经过审查,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太平洋公司 乙市仲裁委员会经过审查,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以书面或口头方式通知太平洋公司不予受理 乙市仲裁委员会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受理后,就依法取得了该争议案件的仲裁权
撤回仲裁申请 仲裁庭作出准许撤回仲裁申请的裁决书 仲裁庭制作调解书 仲裁庭根据调解协议制作裁决书
一般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 一般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结束 一般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九十日内结束 一般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一百二十日内结束
撤回仲裁申请是当事人行使处分权的表现 撤回仲裁申请包括明示撤回和默示撤回 撤回仲裁申请只能发生在庭审过程中 撤回仲裁申请不会消灭当事人所主张的实体权利
法院对撤销仲裁裁决申请的审查,不影响法院对该裁决的强制执行 法院不应当受理甲公司的执行申请 法院应当受理甲公司的执行申请,同时应当告知乙公司向法院申请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法院应当受理甲公司的执行申请,受理后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建华公司可在向该省高院申请再审的同时,申请检察建议 在甲市检察院驳回检察建议申请后,建华公司可向该省检察院申请抗诉 甲市检察院在审查检察建议申请过程中,可向建华公司调查核实案情 甲市检察院在审查检察建议申请过程中,可向瑞成公司调查核实案情
选择仲裁员组成仲裁庭 仲裁的申请 仲裁的受理 审理和裁决
对太平洋公司提出的仲裁申请,乙市仲裁委员会应当在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5日内进行审查 乙市仲裁委员会经过审查,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太平洋公司 乙市仲裁委员会经过审查,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以书面或口头方式通知太平洋公司不予受理 乙市仲裁委员会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受理后,就依法取得了该争议案件的仲裁权
劳动争议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在受到仲裁申请之日5日内,出具受理通知书或不予受理通知书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在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5日内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书面通知当事人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结束
建华公司可在向该省高院申请再审的同时,申请检察建议 在甲市检察院驳回检察建议申请后,建华公司可向该省检察院申请抗诉 甲市检察院在审查检察建议申请过程中,可向建华公司调查核实案情 甲市检察院在审查检察建议申请过程中,可向瑞成公司调查核实案情
对太平洋公司提出的仲裁申请,乙市仲裁委员会应当在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5日内进行审查 乙市仲裁委员会经过审查,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太平洋公司 乙市仲裁委员会经过审查,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以书面或口头方式通知太平洋公司不予受理 乙市仲裁委员会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受理后,就依法取得了该争议案件的仲裁权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在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书面通知当事人 劳动争议案件,一般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
仲裁申请和反请求合并处理的,仲裁期限从受理反请求之日起重新计算 案件移送管辖的,仲裁期限从接受移送之日起计算 中止审理期间应计入仲裁期限内 申请人需要补正材料的,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的时间从材料补正之日起计算 增加、变更仲裁申请的,仲裁期限从受理增加、变更仲裁申请之日起重新计算
申请人需要补正材料的,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的时间从材料补正之日起计算 增加、变更仲裁申请的,仲裁期限从受理增加、变更仲裁申请之日起重新计算 仲裁申请和反申请合并处理的,仲裁期限从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重新计算 案件移送管辖的,仲裁期限从接受移送之日起计算
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5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 对于不属于其管辖范围的仲裁申请,应当在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5日内,向申请人作出书面说明并告知申请人向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5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答辩书后,应当在5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