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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8月省行近期授信指导意见对新增授信由互保企业、集团客户关联保证或隐性关联企业担保有何具体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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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BB级(含)以上、符合集团整体授信策略的新识别集团成员或存量客户的授信限额需求。  新识别集团成员新增贸易融资和非融资性保函业务需求。  存量客户的新增授信需求。  存量客户的新增贸易融资和非融资性保函业务需求。  
分析客户的债务承受能力和银行的损失承受能力  分析各授信单位的具体情况,调整各成员单位的授信限额  使每个成员单位的授信限额之和控制在集团公司整体的授信限额以内,并最终核定各成员单位的授信限额  根据总行关于行业的总体指导方针和集团客户与授信行的密切关系,初步确定对该集团整体的授信限额  根据单一客户的授信限额,初步测算关联企业各成员单位最高授信限额的参考值  
实行统一授信管理,将同一集团内各个企业的授信纳入统一的授信额度内;  核定集团总的授信额度  防止借款人通过多头开户、多头贷款、多头互保套取银行资金;  防止对关联企业授信的失控。  
当发现授信企业有重大风险征兆、危及授信资产安全时,相关业务单位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按规定向上级单位报告或报备。  二级分行相关业务部门及所辖支行发生授信风险征兆,授信余额(敞口部分)在人民币(或等值外汇)500万元(不含)以下的,可以报备省行。  二级分行相关业务部门及所辖支行发生授信风险征兆,授信余额(敞口部分)在人民币(或等值外汇)800万元(不含)以下的,可以报备省行。  省行公司业务部(或中小企业业务部)牵头针对上报的风险预警项目,启动风险预警协商反馈机制,形成管理意见反馈业务经办行。  
对光伏行业客户(除低风险授信外)一律实施“三位一体”授信审批流程并可以免上会。  光伏行业的特定客户如在二级分行(或重点支行)尽责审查层级范围表金额内,允许由二级分行(或重点支行)尽责审查和评审,省行专业审批人审批。  超出二级分行(或重点支行)金额的光伏行业特定客户以及光伏行业的一般客户报省行风险管理部尽责审查、评审及审批。  对于光伏行业新增授信,需严格执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光伏行业信贷政策(2011年版)》的准入要求及新增授信条件,重点关注客户是否具有长期稳健发展的综合实力和核心竞争力。  
按单一客户的授信限额,初步测算关联企业各成员单位(含集团公司本部)的最高授信限额的参考值  使某些成员单位的授信额度之和控制在集团公司整体的总授信限额范围内,并最终核定各成员单位的授信使用限额  根据总行关于行业的总体指导方针和集团客户与授信行的密切关系,初步确定对该集团整体的总授信限额  分析各个授信单位的具体情况,调整各成员单位的授信限额  
高信用等级成员企业可以调剂占用低信用等级成员企业的授信限额。  BBB级(含)以上的集团成员企业之间可相互进行授信限额调剂。  BBB级以下的集团成员企业之间原则上可进行授信限额调剂,调剂时应综合  分析考虑相关成员企业的具体经营和财务状况,从严掌握。  集团成员的新增贸易融资和非融资性保函需求,可以调剂使用其它集团成员的授信限额。  
我行综合收益份额不得低于授信份额。  存量客户年审时本年综合收益份额应争取不低于上年,利率水平原则上应达到上年批复的核心综合收益水平。  存量客户参照同业的利率执行情况、我行授信份额变化、担保条件强弱适度实施差别化的定价。  新增客户的综合收益要求一律不得低于基准上浮20%。  
根据总行关于行业的崽体指导方针和集团客户与授信行的密切关系,初步确定对该集团整体的总授信限额  按单一客户的授信限额,初步测算关联企业各成员单位(含集团公司本部)的最高授信限额的参考值  分析各个授信单位的具体情况,调整各成员单位的授信限额  使某些成员单位的授信额度之和控制在集团公司整体的总授信限额范围内,并最终核定各成员单位的授信使用限额  
根据总行关于行业的崽体指导方针和集团客户与授信行的密切关系,初步确定对该集团整体的总授信限额  按单一客户的授信限额,初步测算关联企业各成员单位(含集团公司本部)的最高授信限额的参考值  分析各个授信单位的具体情况,调整各成员单位的授信限额  使某些成员单位的授信额度之和控制在集团公司整体的总授信限额范围内,并最终核定各成员单位的授信使用限额  
对单一集团客户的授信余额不得超过统一法人社资本净额的15%(含),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计算授信余额时,可扣除客户提供的保证金存款及质押的银行存单和国债金额。  对集团客户任一成员的授信额度不得超过统一法人社资本净额的15%(含)。  对单一集团客户内各成员授信额度之和不得超过其整体授信额度。  对关联交易依赖性过强的集团客户成员应严格控制授信额度。  
制造业客户营运资金周转次数小于2  批零业客户营运资金周转次数小于3的企业  对外担保率大于80%  资产负债率大于70%  
对于制造业客户营运资金周转次数小于2,批零业客户营运资金周转次数小于3的企业,原则上不予新增授信。  借款企业的对外担保率超过1,需在担保率下降到1以下后方可新增授信(总行级和省行级重点客户可例外)。  担保企业如对外担保率大于1或为异地企业,风险缓释作用较弱,仅可作为补充形式的担保,若为唯一的担保时,借款企业信用等级需在BBB(含)以上(总行级和省行级重点客户除外)方可新增授信,同时适度提高贷款利率作为风险补偿。  新增授信由互保企业、集团客户关联保证或隐性关联企业提供保证时,担保企业需同时满足下述量化指标:担保率不高于80%,并需列明借款企业和担保企业的互保金额及占比;信用评级BBB级(含)以上;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合作5年(含)以上的贸易类企业不高于85%,合作不满5年的贸易类企业不高于75%);实际流动比不小于1;经营性现金流、利润总额为正数;授信银行家数不超过10家;连续经营两年以上。上述要求如有突破需说明具体理由,以便酌情考虑。  
信用授信客户的评级需达到A级(含)以上,若为总行级或省行级重点客户或目标客户,可适当放宽至BBB级(含),同时申报方案中需对叙做信用授信的必要性进行详细阐述。  由于我行部分抵押率要求高于银行同业,为应对市场竞争,对BBB级(含)以上客户仅由抵押率差异问题而造成的授信敞口部分,可以采取信用授信方式,强调仅针对授信敞口部分,并在发起报告中作出表述。  对信用授信应加强贷后管理,纳入重点后评价范围,通过后评价了解是否达到预期的授信目标。  应审慎新增关联企业保证项下授信和信用授信;对于存量授信中由关联企业保证或信用授信的也要积极改善,增加抵质押或担保能力较强的非关联企业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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