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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规划实施的步骤和要求 城市规划实施的措施和要求 城市规划实施的步骤和措施 城市规划实施的措施和原则
修建性详细规划可以由有关单位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及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的规划条件,委托城市规划编制单位编制 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已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或者城市分区规划组织编制 承担城市规划编制的单位,应当取得城市规划编制资质证书,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城市规划编制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城市近期建设规划,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制定总体规划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遗失《城市规划编制资质证书》,应当在报刊上声明作废,向发证部门提出补发申请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撤销或者更名,应当在批准之日起30d内到发证部门办理《城市规划编制资质证书》注销或者变更手续 乙、丙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取得《城市规划编制资质证书》至少满2年并符合城市规划编制资质分级标准的有关要求时,方可申请高一级的城市规划编制资质 发证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对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实行资质年检制度
从事城市规划编制的单位,应当取得《城市规划编制资质证书》 必要时可转包城市规划编制任务 委托编制规划,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城市规划编制单位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应当在《城市规划编制资质证书》规定的范围内承担城市规划编制业务
城市规划组织单位 城市规划设计单位 城市规划审核单位 城市规划委托单位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贯彻有利生产、方便生活、促进流通、繁荣经济、促进科学技术文化教育事业的原则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贯彻合理用地、节约用地的原则 编制城市规划一般分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两个阶段进行 编制城市规划一般分总体规划和环境规划两个阶段进行
《城市规划法》和《城市规划编制审批暂行办法》 《城市规划编制暂行办法》和《城市规划法》 《城市规划编制审批暂行办法》和《城市规划定额指标暂行规定》 《城市规划法》和《城市规划定额指标暂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城市规划编制办法》 《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 《城市规划审批办法》
提高城市规划的经济性 提高城市规划的科学性 为了规范城市规划编制工作 提高城市规划的严肃性
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应充分吸取政府有关部门和军事机关的意见 全国城镇体系规划和各省的近期建设规划,应当作为城市总体规划编制的依据.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采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基础资料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坚持政府组织,专家领衔,部门合作,公众参与,科学决策的原则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考虑人民群众需要,改善人居环境,方便群众生活,充分关注中低收入人群,扶助弱势群体,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共安全 在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中,对于影响城市未来发展的重大专题,应当在城市人民政府组织下,由相关领域的专家领衔进行研究
科学发展观 保护生态环境,保护人文资源 坚持政府组织、专家领衔、部门合作、公众参与、科学决策 坚持因地制宜确定城市发展目标与战略
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应充分吸取政府有关部门和军事机关的意见 全国城镇体系规划和各省的近期建设规划,应当作为城市总体规划编制的依据,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采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基础资料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坚持政府组织、专家领衔、部门合作、公众参与、科学决策的原则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考虑人民群众需要,改善人居环境,方便群众生活,充分关注中低收入人群,扶助弱势群体,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共安全 在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中,对于影响城市未来发展的重大专题,应当在城市人民政府组织下,由相关领域的专家领衔进行研究
《城市规划编制暂行办法》 《城市规划编制审批暂行办法》 《城市规划法》 《城市规划定额指标暂行规定》
城市规划成果的表达应当清晰、规范,成果文件、图件与附件中说明、专题研究、分析图纸等表达应有区分 城市规划成果文件应当以书面和电子文件两种方式表达 编制城市近期建设规划,应当以已经依法批准的城市分区规划为依据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应当严格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编制城市规划,提交的规划成果应当符合本办法和国家有关标准
承担编制城市规划任务的单位,应当符合国家关于规划设计资格的规定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进行多方案比较和经济技术论证,并广泛征求有关部门和当地居民的意见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对城市的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自然环境、城市建设的历史与现状等情况进行深入调查研究,取得准确的基础资料 编制城市规划采用的勘察、测量图件和资料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勘察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和质量要求 编制城市规划应为工业化生产、机械化施工创造条件
全国城镇体系规划 近期建设规划 控制性详细规划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 城市分区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