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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性未成年工 50 岁以上的女职工 经期、 孕期、 哺乳期的女职工
女性未成年工 50岁以上的女职工 经期、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 18岁以上的女职工
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劳动,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 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领水作业或者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的 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的 安排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夜班劳动或者延长其工作时间的 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少于60天的
禁止用人单位安排女职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矿山井下、有毒有害、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 禁止用人单位安排女职工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 禁止用人单位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也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禁止安排在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期间从事第三级体力劳动和哺乳期禁止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加班和夜班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二级体力劳动的劳动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二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
禁止用人单位安排女职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禁止用人单位安排女职工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 禁止用人单位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活动 对怀孕5个月以上的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女性未成年工 50岁以上的女职工 经期、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 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禁止用人单位安排女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禁止用人单位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禁止用人单位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活动 对怀孕6个月以上的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 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高处作业 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四级高处作业双校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 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二级体力劳动强攻的劳动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不得安排女职工的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二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
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严禁用人单位安排女工从事矿山井下、 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严禁用人单位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 低温、 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严禁用人单位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活动 对怀孕 6 个月 以上的职工, 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高处作业 冷水作业 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禁止安排女工从事矿山井上、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禁止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禁止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活动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禁止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
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劳动、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 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或者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的 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的 安排怀孕5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夜班劳动或者延长其工作时间的 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少于100天的
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二级体力劳动强度 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一级体力劳动强度 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 从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