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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关于扣除项目标准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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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额扣除  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扣除  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0%以内的部分扣除  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2%以内的部分扣除  
财产租赁所得,以取得的全部收入作为应纳税所得额  财产租赁所得,以取得的全部收入减除准予扣除项目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劳务报酬所得,以全部收入扣除缴纳的中介费、营业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后的余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  偶然所得不扣除任何费用,直接以收入作为应纳税所得额  财产转让所得,以收入减去财产原值、相关的税费后的余额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计提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据实扣除  企业计提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费支出,准予扣除  诉讼费用不得扣除  
年度营业收入的 12%  年度营业利润的 12%  年度利润总额的 12%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 12%  
财产转让所得,以收入减去财产原值、相关的税费后的余额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财产租赁所得,以取得的全部收入减除准予扣除项目后的余额确定费用的扣除标准  劳务报酬所得,直接以全部收入全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  偶然所得不扣除任何费用,直接以收入作为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项目-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免税收入-各项扣除项目-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各项扣除项目-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允许弥补的而以前年度亏损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 不征税收入– 免税收入– 各项扣除– 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 准予扣除项目– 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免税所得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 不征税收入– 免税收入– 各项扣除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 准予扣除项目– 免税所得  
应纳税所得额=(未含雇主负担的税款的收入额-费用扣除标准-速算扣除数)÷(1-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未含雇主负担的税款的收入额-费用扣除标准-速算扣除数)÷(1-税率×负担比例)  应纳税所得额=(未含雇主负担的税款的收入额-速算扣除数×负担比例)÷(1-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未含雇主负担的税款的收入额-费用扣除标准-速算扣除数×负担比例)÷(1-税率×负担比例)  
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收入额-费用扣除标准)÷(1-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收入额-费用扣除标准-速算扣除数)÷(1-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收入额-费用扣除标准)÷(1-税率)-速算扣除数  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收入额-费用扣除标准-速算扣除数)÷(1-税率)-速算扣除数  
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应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对外投资期间,投资资产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不应计入纳税所得额  
捐款低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的,可以据实扣除  不得抵扣年度纳税所得额  可以全部抵扣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超过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上的部分,不能抵扣  不超过年度应纳税所得额5%的,可以抵扣  
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利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应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对外投资期间,投资资产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不应计入纳税所得额  
全年应税收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每月应税收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每月或每次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时应遵循收付实现制原则  企业计提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费支出,准予扣除  诉讼费用不得扣除  
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减免抵免税额)/税率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3%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经过税务机关的批准,可以将税收滞纳金扣除  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赞助支出不得扣除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一不征税收入一免税收入一各项扣除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一不征税收入一免税收入一各项扣除一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一不征税收入一免税收入一各项扣除一以前年度亏损  
应纳税所得额=会计利润+纳税调整增加数-纳税调整减少数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免税收入-各项扣除  应纳税所得额=会计利润+纳税调整数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免税收入-各项扣除+允许预计的今后收入  
企业计提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据实扣除  企业计提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在采取特别纳税调整时,加收的利息不可以在当年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诉讼费用不得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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