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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涂改 开具伪造的专用发票 拆本使用专用发票 超面额开具专用发票
不得开具仿造的专用发票 用手工填写“销货单位” 栏 不得拆本使用专用发票 不得超面额开具专用发票
乙公司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甲公司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乙公司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甲公司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甲公司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甲公司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划掉错误部分,签名盖章后,在旁边重填。 另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误填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误填作废”四字 另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销毁错误发票 报送税局部门备案后,重填。
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1万元,每月最高领用数量不超过25份 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10万元,每月最高领用数量不超过25份 电子票加纸质票合计不超过25份 只需电子票不超过25份
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 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 ) 》 在填开《信息表》 时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未用于申报抵扣, 但发票联或抵扣联无法退回的, 购买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销售方开具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 以及购买方未用于申报抵扣并将发票联及抵扣联退回的, 销售方可在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 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的纳税人, 具备网络上传条件的, 可以通过网络办理
字迹清楚, 不得涂改 项目填写齐全且内容正确无误 票面金额与实际收取的金额相符 按规定的时限开具专用发票
采用信用证方式的,按L/C要求办,若没有具体要求时,发票的抬头应做成L/C的开证申请人 实际购货方 签订合同的买方 其他相关人采用非信用证方式时,按进口商要求办,若没有具体要求时,发票的抬头可做成合同的买方
购头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 购买方填开《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 ) 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销售方开具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 以及购买方未用于申报抵扣并将发票联及抵扣联退回的, 销售方可在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 由销售方填开《信息表》 时, 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纳税人需要开具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和红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 可以在所对应的蓝字发票金额范围内开具多份红字发票 红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需与原蓝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一一对应
乙公司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甲公司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乙公司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甲公司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甲公司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甲公司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项目填写齐全,各项目内容正确无误 不得开具伪造的专用发票 字迹清楚,可以涂改 不得超面额开具专用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