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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未放弃减税的,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的,当期因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不得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或销货折让、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应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纳税人销售旧货,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自行开具或者由税务机关代开专用发票
购货单位名称 购货单位纳税人识别号 购货单位地址、电话 购货单位开户行及账号 销货单位开户行及账号 收款人
商业零售企业销售货物一律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商业零售企业销售货物给一般纳税人可以开具专用发票 商业零售企业销售货物给一般纳税人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商业零售企业销售货物且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必须持有盖有一般纳税人章的税务登记证副本
不得开具仿造的专用发票 用手工填写“销货单位” 栏 不得拆本使用专用发票 不得超面额开具专用发票
增值税专用发票只限于经增值税征收机关认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使用 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家税务总局统—印制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税款抵扣联,是购货方计算进项税额的证明,由购货方持有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存根联,由购货方留存备查 增值税专用发票中须标注销货单位名称、纳税人登记号、开户银行及账号
建筑服务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局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金融商品转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的,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发票时应将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以及运输货物信息等内容填写在发票备注栏中。 旅游服务选择差额计税的,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的规定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般纳税人在开具专用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 作废专用发票只需在纸质专用发票各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全联次留存,不需要在防伪税控系统中将相应的数据电文按“作废”处理 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 主管税务机关对一般纳税人填报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进行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
增值税专用发票只限于经增值税征收机关认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使用 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印制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税款抵扣联,是购货方计算进项税额的证明,由购货方持有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存根联,由购货方留存备查 增值税专用发票中须标注销货单位名称、纳税人登记号、开户银行及账号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般纳税人注销税务登记或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应将专用设备和结存未用的纸质专用发票送交主管税务机关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或销货折让、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应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纳税人销售旧货,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自行开具或者由税务机关代开专用发票
一般纳税人在开具专用发票当月, 发生销货退回、 开票有误等情形, 收到退回的发票联、 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 按作废处理 作废专用发票只需在纸质专用发票各联次上注明“作废” 字样, 全联次留存, 不需要在防伪税控系统中将相应的数据电文按“作废” 处理 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 发生销货退回、 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 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 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 主管税务机关对一般纳税人填报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 进行审核后, 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