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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行政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人民法院对行政上诉案件,一律应当开庭审理 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对原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和被诉行政行为进行全面审查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仍然可以再次发回重审
对当事人在一审中已经提出的诉讼请求,原审人民法院未作审理、判决的,二审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在第二审民事案件中,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反诉予以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二审中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与原诉讼请求合并审理 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在一审中未参加诉讼,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予以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应当直接作出赔偿判决 应当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应当告知当事人提出申诉 应当发回原审人民法院进行重审
第一审判决遗漏了原告的部分诉讼请求的,第二审法院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第一审判决遗漏行政赔偿请求,第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依法不应当予以赔偿的,应当判决驳回行政赔偿请求 第一审判决遗漏行政赔偿请求,第二审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法应当予以赔偿的,在确认被
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同时,可以就行政赔偿问题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全案发回重审 当事人在第二审期间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对当事人在一审中已经提出的诉讼请求,一审人民法院未作审理、判决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在一审中未参加诉讼,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予以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发回重审的裁定书应列明应当追加的当事人 第二审程序中原审被告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第二审程序中原审被告对原告提出反诉的,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对当事人在一审中已经提出的诉讼请求,一原审人民法院未作审理、判决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在一审中未参加诉讼,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予以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发回重审的裁定书应列明应当追加的当事人 第二审程序中原审被告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第二审程序中原审被告对原告提出反诉的,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对当事人在一审中已经提出的诉讼请求,一审人民法院未作审理、判决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在一审中未参加诉讼,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予以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发回重审的裁定书应列明应当追加的当事人 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第二审程序中原审被告对原告提出反诉的,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第二审人民法院经当事人同意可以直接进行审理 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第二审人民法院应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当事人在第二审期间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 原审判决遗漏了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的 原审判决遗漏了诉讼请求,且该诉讼请求不是行政赔偿请求的 原审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裁定确有错误,且起诉符合法定条件的
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原审人民法院认定事实不清楚的,应当开庭审理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行政上诉案件,认为事实清楚的,可以实行书面审理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上诉案件,只限于审查原审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判是否合法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上诉案件,只限于审查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
自诉案件的当事人可以在第二审期间提起反诉 第二审自诉案件中的告诉才处理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可以进行调解 自诉案件在第二审时当事人也可以自行和解 在第二审中,自诉人可以提出第一审时未提出的附带民事诉讼请求
应当直接做出赔偿判决 应当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应当告知当事人提出申诉 应当发回原审人民法院进行重审
原审判决遗漏了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该诉讼当事人 原审判决遗漏行政赔偿请求,第二审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依法不应当予以赔偿的,应当判决驳回行政赔偿请求 原审判决遗漏行政赔偿请求,第二审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法应当予以赔偿的,在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同时,可以就行政赔偿问题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就行政赔偿部分发回重审 当事人在第二审期间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第二审人民法院只审查原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 第二审人民法院只审查被诉行政行为 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原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和被诉行政行为进行全面审查 第二审人民法院只审查上诉状提及的法律问题
直接就行政赔偿请求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 就赔偿问题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将全案发回重审 就赔偿问题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将行政赔偿部分发回重审 就赔偿问题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告知原告就赔偿问题另行起诉
应当直接作出赔偿判决 应当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应当告知当事人提出申诉 应当发回原审人民法院进行重审
直接作出赔偿判决 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告知当事人提出申诉 发回原审人民法院进行重审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第一审 行政诉讼第二审 行政诉讼再审
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和裁定后,当事人均提起上诉的,上诉各方均为上诉人 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和裁定后,诉讼当事人中的一部分人提出上诉,没有提出上诉的其他当事人为被上诉人 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应当在5日内将上诉状副本送达其他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应当在收到上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提出答辩状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仅对原审人民法院的裁判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第一审判决遗漏了原告的部分诉讼请求的,第二审法院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第一审判决遗漏行政赔偿请求,第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依法不应当予以赔偿的,应当判决驳回行政赔偿请求 第一审判决遗漏行政赔偿请求,第二审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法应当予以赔偿的,在确认被 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同时,可以就行政赔偿问题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全案发回重审 当事人在第二审期间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