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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丧失票据的事实 失票人必须是真正的票据权利人 丧失的票据必须是未获付款的有效票据 丧失的票据必须是未获承兑的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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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丧失后,可以采取挂失止付、公示催告和普通诉讼三种形式进行补救 只有确定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的票据丧失时才可进行挂失止付 挂失止付是票据权利补救措施的必经程序 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在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之前,已经向持票人付款的,不再承担责任
挂失止付并不是票据丧失后票据权利补救的必经程序,而只是一种暂行性的应急措施 失票人应当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公示催告讼 票据丧失,失票人可以及时通知票据的付款人挂失止付 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3日内 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
我国《票据法》规定的补救措施有三种:挂失止付、公示催告、普通诉讼 公示催告期间届满以后,没有人申报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除权判决,宣告票据无效 不能背书转让的票据丧失,持票人可以申请公示催告 利害关系人因为正当理由不能在除权判决之前向法院及时申报权利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判决公告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作出除权判决的法院起诉,请求撤销除权判决
票据丧失的补救措施有挂失止付、公示催告、提起诉讼 票据丧失后公示催告的,有关当事人在一定的期间向法院申报票据权利,如不在规定的期间内申报,即丧失票据权利,不得再主张任何票据权利 公示催告应当向票据支付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 公示催告期间,票据权利被冻结,不能承兑、不能付款、不能贴现、不能转让,有关当事人对票据的任何处分均没有法律效力 因票据丧失公示催告的,人民法院在公示催告期间终止后,针对无人申请的票据,应当主动判决宣告该票据无效,所有的票据权利宣告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