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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暂时中止复议 可以撤回申请,复议终止 由税务行政复议机关决定是否准许 经说明理由可以撤回
只能以书面形式申请税务行政复议 申请人错列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直接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行政复议申请 复议机关自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7日内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纳税人及其他当事人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复议机关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且申请人没有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上级税务机关应当责令其受理
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10日内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申请人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申请人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 对没有明确的被申请人和行政复议对象的,复议机关可以决定不予受理 纳税人及其他当事人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复议机关无正当理由而不予受理且申请人没有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上级税务机关应当责令其受理,上级税务机关不得直接受理 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如果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可以停止执行 行政复议期间如果复议机关认为具体行政行为需要停止执行的,可以停止执行
对纳税人提供的符合法律规定的抵扣、质押、留置、保证担保,作出征税决定的税务机关应当予以确认 税务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复议决定书等重要法律文书,可使用行政复议专用章 因被申请人税务机关设置障碍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障碍消除后申请期限重新计算 被申请人税务机关在对纳税人依法检查时,通过拍照获取的涉及纳税人销售实物和销售库存记录的证据材料,不得作为复议机关处理案件的证据
复议机关收到复议申请后,应在7日内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纳税人及其他税务当事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具体税务行为不服,可以采用书面或口头形式申请行政复议 复议机关对不符合规定的行政复议,决定不予受理的,应书面或口头告知申请人 被申请人可以委托本机关以外的人员参加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在5日内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纳税人及其他税务当事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具体税务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采用书面或口头形式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机关对不符合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可书面或口头告知申请人 被申请人可以委托本机关以外人员参加行政复议
纳税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保全措施不服,必须先经税务行政复议,对复议结果不服,才能提起税务行政诉讼 案件比较复杂的,经过申请人提出申请,复议机构才可以采用听证方式进行审理 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对征税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申请人提供担保的,所提供的担保得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被申请人在对纳税人依法检查时,通过拍摄获取的涉及纳税人销售实物和销售库存记录的证据材料,不得作为复议机关处理案件的证据
60;5;15 30;5;15 60;15;15 30;5;10
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以后,应当在7日内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以后未按照规定期限审查并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的,视为受理 对符合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复议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 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可书面或电话告知申请人
对纳税人提供的符合法律规定的抵扣、质押、留置、保证担保,作出征税决定的税务机关应当予以确认 税务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复议决定书等重要法律文书,可使用行政复议专用章 因被申请人税务机关设置障碍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障碍消除后,申请期限重新计算 被申请人税务机关在对纳税人依法检查时,通过拍摄获取的涉及纳税人销售实物和销售库存记录的证据材料,不得作为复议机关处理案件的证据
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以后,应当在7日内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以后未按照规定期限审查并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的,视为受理 对符合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复议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 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可书面或电话告知申请人
纳税人对税务机关不依法确认纳税担保行为不服,不可以不经行政复议,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被申请复议的税务行政行为是否具备合法性和适当性,不属于税务行政复议机关决定是否受理申请时应当审查的事项 若上级税务机关认为行政复议机关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理由不成立的,可以督促其受理 对征税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申请人提供担保的,所提供的担保得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行政复议申请人可以口头申请行政复议,税务行政复议机关必须采用书面审查的方式审理
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10日内进行审查 对没有明确的被申请人和行政复议对象的,复议机关可以决定不予受理 纳税人及其他当事人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复议机关无正当理由而不予受理且申请人没有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上级税务机关应当责令其受理,上级税务机关不得直接受理 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如果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可以停止执行 行政复议期问如果复议机关认为具体行政行为需要停止执行的,可以停止执行
申请人可以在知道税务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只能以书面形式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不能同时进行 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对纳税人提供的符合法律规定的质押、留置、保证担保,作出征税决定的税务机关应当予以确认 税务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复议决定书等重要法律文书,可使用行政复议专用章 因被申请人税务机关设置障碍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障碍消除后,申请期限重新计算 被申请人税务机关在对纳税人依法检查时,通过拍摄获取的涉及纳税人销售实物和销售库存记录的证据材料,不得作为复议机关处理案件的证据 税务行政复议决定书已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