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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税务行政复议规则(暂行)》规定,在纳税人就纳税争议申请复议的案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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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缴和停售发票  税务行政处罚告知  确定计税依据、应纳税额  税务机关不依法确认纳税担保有效  税务机关欠税公告  
纳税信用等级评定  不予公开政府信息  税务行政强制执行前催告  核定应纳税额  
纳税人按照规定应设置账簿而未设置  纳税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而未缴清税款,需要申请行政复议的  纳税人对税务机关作出逾期不缴纳罚款加处罚款的决定不服,需要申请行政复议的  纳税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不予行政赔偿  纳税信用等级评定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 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纳税义务人  纳税担保人  行政程序第三人  扣缴义务人  
收缴和停售发票  税务行政处罚告知  确定计税依据、应纳税额  税务机关不依法确认纳税担保有效  税务机关欠税公告  
不予退还多缴税款  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  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  
该纳税人应当当面递交行政复议申请  该纳税人可以在知道税务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税务行政复议申请  该纳税人应当先缴纳罚款,再申请行政复议  对于稽查局的决定,该纳税人申请行政复议是向法院起诉的前置程序  
纳税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保全措施不服,必须先经税务行政复议,对复议结果不服,才能提起税务行政诉讼  案件比较复杂的,经过申请人提出申请,复议机构才可以采用听证方式进行审理  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对征税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申请人提供担保的,所提供的担保得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被申请人在对纳税人依法检查时,通过拍摄获取的涉及纳税人销售实物和销售库存记录的证据材料,不得作为复议机关处理案件的证据  
不予退还多缴税款  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  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  
对纳税人提供的符合法律规定的抵扣、质押、留置、保证担保,作出征税决定的税务机关应当予以确认  税务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复议决定书等重要法律文书,可使用行政复议专用章  因被申请人税务机关设置障碍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障碍消除后,申请期限重新计算  被申请人税务机关在对纳税人依法检查时,通过拍摄获取的涉及纳税人销售实物和销售库存记录的证据材料,不得作为复议机关处理案件的证据  
对纳税人提供的符合法律规定的抵押、留置、保证担保,作出征税决定的税务机关应当予以确认  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税务行政复议,而被申请人不得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税务行政复议  因被申请人税务机关设置障碍耽误法定电请期限的,障碍消除后,申请期限重新计算  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税务行政复议决定的,经税务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延长期限最多不能超过30日  被申请人不按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税务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有关材料的,视为该行政行为无证据、依据  
对纳税人提供的符合法律规定的质押、留置、保证担保,作出征税决定的税务机关应当予以确认  税务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复议决定书等重要法律文书,可使用行政复议专用章  因被申请人税务机关设置障碍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障碍消除后,申请期限重新计算  被申请人税务机关在对纳税人依法检查时,通过拍摄获取的涉及纳税人销售实物和销售库存记录的证据材料,不得作为复议机关处理案件的证据  税务行政复议决定书已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只能是纳税义务人或者扣缴义务人  可以是其权利直接被税务具体行政行为所剥夺、限制或者被赋予义务的第三人  可以是企业纳税人的财务人员  必须是作出税务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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