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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同一行政复议的申请,人民法院与行政复议机关不得同时受理 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以后,应当10日内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对不符合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以口头的形式告知申请人不予以受理 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行政复议申请资料的,视为申请人放弃税务行政复议申请 税务机关在受理之后超过行政复议期限不作答复的,申请人可自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依法申请行政诉讼
纳税人不服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必须书面形式 纳税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不服,必须先经过行政复议,然后再提起诉讼 在诉讼期间可以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时,可以进行调解
对于复议机关已经受理的案件,在法定复议期限内,申请人不得就同一案件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税务行政复议适用“不告不理”的原则 申请人认为作出税务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即有关税收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可以单独申请税务行政复议 税务行政复议要审查具体税务行政行为合法性和适当性 发票管理争议属于复议前置案件
复议机关在受理、审查、决定税务行政复议案件过程中,应当使用行政机关印章 行政复议专用章与行政机关印章在行政复议中具有同等效力 行政复议期间有关“5日”的规定是指工作日,不含法定节假日 税务行政复议期间的计算和行政复议文书的送达,依照民事诉讼法关于期间、送达的规定执行
税务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税务行政复议决定 情况复杂的,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税务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 税务行政复议听证笔录应当附卷,作为行政复议机构审理案件的全部依据 行政复议期间的有关“5日、7日”的规定指工作日,不含法定节假日
只能以书面形式申请税务行政复议 申请人错列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直接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行政复议申请 复议机关自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7日内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纳税人及其他当事人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复议机关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且申请人没有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上级税务机关应当责令其受理
对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 对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 对国家税务总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 对各级税务局稽查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所属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10日内进行审查 对没有明确的被申请人和行政复议对象的,复议机关可以决定不予受理 纳税人及其他当事人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复议机关无正当理由而不予受理且申请人没有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上级税务机关应当责令其受理,上级税务机关不得直接受理 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如果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可以停止执行 行政复议期问如果复议机关认为具体行政行为需要停止执行的,可以停止执行
税务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税务行政复议决定,该期限不得延长 税务行政复议只能采用书面审查的办法审理 税务行政复议机构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应当由2名以上行政复议工作人员参加 在税务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申请人无权撤回税务行政复议申请 税务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复议机关在受理、审查、决定税务行政复议案件过程中,应当使用行政机关印章 税务行政复议机关作出复议决定,应当制作税务行政复议决定书 行政复议期间有关“5日”的规定是指工作日,不含法定节假日 税务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人应在得知税务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对于与税务有关的争议,行政复议是行政诉讼的必经前置程序 税务行政复议可采用书面或口头形式申请 申请人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已经受理的,在法定行政复议期限内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税务行政复议适用“不告不理”的原则 对于复议机关已经受理的案件,申请人不得就同一案件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人认为作出税务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即有关税收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不能单独提起税务行政复议 纳税争议属于复议前置案件 税务行政复议要审查具体税务行政行为和抽象税务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
对各级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上一级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对各级税务局的稽查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上一级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对国家税务总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 对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以后,应当在7日内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以后未按照规定期限审查并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的,视为受理 对符合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复议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 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可书面或电话告知申请人
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以后,应当在7日内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以后未按照规定期限审查并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的,视为受理 对符合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复议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 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可书面或电话告知申请人
申请人可以在知道税务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以外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人对税务机关作出逾期不缴纳罚款加处罚款的决定不服的,不需要缴纳罚款,可以直接申请行政复议 申请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时错列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机关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已经受理的,在法定行政复议期限内申请人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纳税人对税务机关不依法确认纳税担保行为不服,不可以不经行政复议,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被申请复议的税务行政行为是否具备合法性和适当性,不属于税务行政复议机关决定是否受理申请时应当审查的事项 若上级税务机关认为行政复议机关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理由不成立的,可以督促其受理 对征税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申请人提供担保的,所提供的担保得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行政复议申请人可以口头申请行政复议,税务行政复议机关必须采用书面审查的方式审理
税务行政复议申请人只能是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管理相对人 同一行政复议案件申请人超过5人的,应当推选1至5名代表参加行政复议 申请人可以在知道税务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税务行政复议适用“不告不理”的原则 对于复议机关已经受理的案件,申请人不得就同一案件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人认为作出税务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即有关税收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不能单独提起税务行政复议 税务行政复议要审查具体税务行政行为和抽象税务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 纳税争议属于复议前置案件
对被撤销的税务机关在其被撤销前作H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应向继续行使其职权的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对国家税务总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应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 对税务机关作出逾期不缴纳罚款加处罚款的决定不服的,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对省级地方税务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税务总局或省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