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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负担 各级人民政府负担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担 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共同负担
中央定价目录 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 省级人民政府 地方定价目录 企业自主定价
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 地方人民政府 国务院价格主管部 国务院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可以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制定 由国务院有关部门自行制定 可以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 分别报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审批 报同级地方人民政府审批
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以中央的和地方的定价目录为依据 中央定价目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修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 地方定价目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下各级地方人民政府不得制定定价目录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采取价格干预措施的,应当报国务院批准 中央定价目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修订,报国务院备案后公布 地方定价目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中央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报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审定后公布 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各级人民政府不得制定定价目录
县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 乡(镇)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 县级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采取价格干预措施的,应当报国务院批准 中央定价目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修订,报国务院备案后公布 地方定价目录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中央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报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审定后公布 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各级人民政府不得制定定价目录
可以由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制定 可以由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 由国务院有关部门自行制定 分别报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审批 报同级地方人民政府审批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所属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可以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制定 可以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 由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单独制定或者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的,报国务院审批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报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 由省级以下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单独制定或者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的,报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
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以中央和地方的定价目录为依据 中央定价目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修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 地方定价目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中央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 地方定价目录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报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审定后公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下各级地方人民政府不得制定定价目录
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 地方人民政府 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 国务院审定后主管部门
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 县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省级人民政府 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
国务院 同级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 同级地方人民政府 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