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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定价目录 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 省级人民政府 地方定价目录 企业自主定价
《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 《价格法》 政府定价目录 “三定”方案
地方定价目录 中央定价目录 政府听证目录 成本监审目录
《价格法》 《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定价目录》 《药品管理法》 《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E《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采取价格干预措施的,应当报国务院批准 中央定价目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修订,报国务院备案后公布 地方定价目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中央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报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审定后公布 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各级人民政府不得制定定价目录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采取价格干预措施的,应当报国务院批准 中央定价目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修订,报国务院备案后公布 地方定价目录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中央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报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审定后公布 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各级人民政府不得制定定价目录
定价目录明确规定了某种(类)商品和服务,在何地区(市场),以何种价格,由谁统一管理 中央定价目录只规定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 地方定价目录只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 地方定价目录必须经过国务院的审核同意后才能公布
《价格法》 《药品管理法》 《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及地方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定价目录》
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以中央和地方的定价目录为依据 中央定价目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修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 地方定价目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中央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 地方定价目录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报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审定后公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下各级地方人民政府不得制定定价目录
《地方定价目录》规定的商品和服务 《中央定价目录》规定的商品和服务以外的商品和服务 《中央定价目录》和《地方定价目录》规定以外的商品和服务 《地方定价目录》规定以外的商品和服务
政府定价目录是各级政府及其价格主管部门之间划分定价权限和价格管理分工的依据 政府定价目录是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之间划分定价权限和价格管理分工的依据 政府定价目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统一制定 政府定价目录分为中央、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市三级目录 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的定价权限,以中央定价目录和地方定价目录为依据
《价格法》 《药品管理法》 《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及地方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定价目录》 《政府价格决策听证暂行办法》
中央和地方定价目录 《价格法》 《价格管理条例》 《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
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的定价权限,要以中央定价目录和地方定价目录为依据 有权定价的部门,只能在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内定价 地方定价目录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报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审定后公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下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制定定价目录
《价格法》 《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定价目录》 《药品管理法》 《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
《行政法》 《价格法》 《药品管理法》 《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定价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