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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公司制农民工工资的约束和保障机制 由建设单位或总承包单位先行支付 责令用人单位按期支付工资和赔偿金 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建立欠薪应急周转金制度
分包合同条款内容不规范、不具体 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承揽工程 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给其他单位承包 拖欠农民工工资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该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 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所招用农民工的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并将人工费用及时足额拨付至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因建设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投付工程款导致农民工工资拖欠的,建设单位应当以末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进行追偿
由建设单位或总承包单位先行支付 责令用人单位按期支付工资和赔偿金 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建立公司制农民工工资的约束和保障机制
农民工工资可以货币或有价证券等形式发放 工程造价有争议的,施工总承包单位也不得因争议不按照规定代发工资 工程完工且未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公示30日后,可以申请注销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账户内余额归农民工所有 农民工用工管理台账,应保存至工程完工且工资全部结清后2年 分包单位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
甲建筑公司以工地剩余水泥支付农民工工资 乙建筑公司实行计件工资制,与农民工约定工资支付周期为一周 丙建筑公司约定的支付日恰逢春节假期,于是在节前向农民工支付工资 分包单位丁建筑公司拖欠的农民工工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 戊建筑公司在申请注销登记前清偿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按照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 农民工工资可以以部分实物或者有价证券的方式发放给农民工本人 开设和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有关资料应当由建设单位保存备查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对分包单位所招用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
农民工工资可以货币或有价证券等形式发放 工程造价有争议的,施工总承包单位也不得因争议不按照规定代发工资 工程完工且未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公示30日后,可以申请注销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账户内余额归农民工所有 农民工用工管理台账,应保存至工程完工且工资全部结清后2年
农民工工资应以现金、实物或有价证券等形式发放 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 建设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将人工费拨付至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若农民工工资采取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的方式支付,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工程数量、质量等产生争议时,待争议解决后再按规定代发 建设项目违反工程建设相关法律法规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清偿
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依法承担清偿责任 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承担清偿责任,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单位不承担清偿责任 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只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 因拖欠工资发生大型群体事件,只将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列入黑名单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按照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 农民工工资可以以部分实务或者有价证券的方式发放给农民工本人 开设和使用农民工I资专用账户的有关资成绩单当由建设单位保存备查问别人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对分包单位所招用农民工的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
分包单位未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编制工资支付表并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 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 分包单位未配合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其劳动用工进行监督管理 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实行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公示制度
施工单位应向农民工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总包单位按照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按照统一标准进行管理 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没有合法资格的承包单位导致拖欠农民工资的,由建设单位负责清偿 工程完工未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施工总包单位公示30天内可以注销农民工账户 用人单位向农民工支付工资,应当提供农民工工资清单
农民工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通过银行转账或现金支付给农民工本人 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人工费拨付周期不超过1个月 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应当建立用工管理台帐,并保存至工程完工日工资全部结清后至少2年 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 工程建设项目违反国土空间规划,工程建设等法律法规,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