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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适用房开发项目符合有关规定的,不得低于3% 经济适用房开发项目符合有关规定的,不得低于4% 位于其他地区的,不得低于5% 开发项目位于地级市城区或郊区的,不得低于10% 位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区和郊区的,不得低于20%
非经济适用房开发项目位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区和郊区的,不得低于20%。 非经济适用房位于地级市、地区、盟、州城区及郊区的,不得低于15%。 非经济适用房位于其他地区的,不得低于10%。 经济适用房开发项目符合规定的,不得低于3%。
开发项目位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城区和郊区的,不得低于15% 开发项目位于地级市城区及郊区的,不得低于10% 开发项目位于其他地区的,不得低于5% 属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的,不得低于5%
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上一级人民政府 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人民政府 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开发项目位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城区和郊区的,不得低于10% 开发项目位于地级市城区及郊区的,不得低于10% 开发项目位于其他地区的,不得低于10% 属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的,不得低于5%
地级、县级市人民政府计划行政管理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该市人民政府核发选址意见书 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计划行政管理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计划行政管理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中央各部门、公司审批的小型和限额以下的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国家审批的大中型和限额以上的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并报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目前全国有5个计划单列市,自北向南依次是:大连、青岛、厦门、宁波、深圳 1983年02月,国务院批准重庆市为首个试行计划单列市的城市 计划单列市的市长的行政级别是省(部)级。 计划单列市享有省一级的经济管理权限,有时省会城市和计划单列市会有重叠
直辖市、 计划单列市的上一级人民政府 直辖市、 计划单列市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直辖市、 计划单列市的人民政府 直辖市、 计划单列市的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非经济适用房开发项目,位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区和郊区的,预计利润率不得低于10% 目前对内地企业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依法计征企业所得税 居民企业从直接或间接持有股权之和达到100%的关联方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可享受技术转让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被取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群众团体,2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上一级人民政府 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人民政府 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房地产开发企业按当年实际利润据实分季(或月)预缴企业所得税 在未完工前采取预售方式销售取得的预售收入,按照规定的预计利润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利润额,计入利润总额预缴,开发产品完工;结算计税成本后按照实际利润再行调整 经济适用房的预计利润率不得低于1%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区和郊区的,预计利润率不得低于20% 位于地级市、地区、盟、州城区及郊区的,预计利润率不得低于15%
经济适用房开发项目,预计利润率不得低于3% 对开发、建造的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附着物、配套设施等开发产品,在未完工前采取预售方式销售取得的预售收入,暂不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因国家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而造成的损失,可作为财产损失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企业委托境外机构销售开发产品的,其支付境外机构的销售费用不超过委托销售收入10%的部分,准予据实扣除 位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区和郊区的非经济适用房开发项目,预计利润率不得低于15%
非经济适用房开发项目,位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区和郊区的,预计利润率不得低于10% 预约定价安排,是指企业就其未来年度关联交易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与税务机关按照独立交易原则协商,确认后达成的协议 居民企业从直接或间接持有股权之和达到100%的关联方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可享受技术转让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被取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群众团体,2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