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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情况如下: (1)甲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由A企业、B企业、C企业共同投资于2006年1月1日成立,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其中A企业认缴的出资为600万元,B企业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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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股东甲制定公司章程  股东甲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后,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再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年度结束后需聘请注册会计师审计其财务报告  股东甲不能证明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甲企业、乙企业对丙公司的债务承担 有限责任  张某、王某、李某对丙公司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丙公司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张某对甲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王某、李某对乙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甲与乙合并后只能为有限责任公司  丙与丁合并后只能为股份有限公司  甲与丙合并后只能为股份有限公司  乙与丁合并后只能为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决定收购华兴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股东会议决定不延长公司营业期限  股东会会议上,乙丙丁同意解散公司,甲不同意  大利有限责任公司决定与华兴公司合并,设立大华有限责任公司  
甲与乙合并后只能为有限责任公司  丙与丁合并后只能为股份有限公司  甲与丙合并后只能为股份有限公司  乙与丁合并后只能为有限责任公司  
必须符合公司法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条件的,依照公司法改建为国有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  在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条件时,应当改建为由 2个以上50个以下股东共同出资的有限责任公司  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条件,单一投资主体的,可以依公司法改建为国有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多个投资主体,可以改建为 2个以上50个以下共同出资的有限责任公司  国有企业改建公司的实施步骤和具体办法,参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甲与乙合并后只能为有限责任公司  丙与丁合并后只能为股份有限公司  甲与丙合并后只能为股份有限公司  乙与丁合并后只能为有限责任公司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乙有限责任公司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如果人民法院受理债权人甲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破产申请后,在审理过程中,经审查发现债务人乙有限责任公司只是因为经营失误导致严重损失,并非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裁定驳回申请  在向人民法院提出该破产申请时,甲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乙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职工安置预案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人民法院裁定不受理甲有限责任公司破产申请的裁定,如果甲有限责任公司不上诉,自裁定作出之日起15日后将发生效力  
公司决定收购华兴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股东会议决定不延长公司营业期限  股东会会议上,乙丙丁同意解散公司,甲不同意  大利有限责任公司决定与华兴公司合并,设立大华有限责任公司  
若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则宏富公司请求公司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若有限责任公司不成立,则宏富公司请求全体发起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若有限责任公司不成立,则宏富公司只能请求甲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若有限责任公司不成立,则乙丙在承担赔偿责任以后可以向甲追偿  
丙公司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因为保证合同因甲有限责任公司与乙银行变更了合同的数额条款而致保证合同无效  丙公司应承担70万元的保证责任,因为丙公司对于甲有限责任公司和乙银行的通知未予答复,视为默认  丙公司对50万元应承担保证责任,对增加的20万元不承担保证责任  丙公司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因为甲有限责任公司与乙银行变更合同条款未得到丙公司的同意  
公司决定收购华兴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股东会议决定不延长公司营业期限  股东会会议上,乙丙丁同意解散公司,甲不同意  大利有限责任公司决定与华兴公司合并,设立大华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2万元,分两次缴纳其出资额  不设股东会,由甲有限责任公司行使法律规定的股东会职权  甲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立多家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甲有限责任公司以40%的货币资金出资,其余均以实物和劳务形式出资  
若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则宏富公司请求公司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若有限责任公司不成立,则宏富公司请求全体发起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若有限责任公司不成立,则宏富公司只能请求甲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若有限责任公司不成立,则乙丙在承担赔偿责任以后可以向甲追偿  
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2万元,分两次缴纳其出资额  不设股东会,由甲有限责任公司行使法律规定的股东会职权  甲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立多家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甲有限责任公司以40%的货币资金出资,其余均以实物和劳务形式出资  
本案中乙丙丁戊戌申等人是和解债权人  如甲电子有限责任公司对乙的债务是与债务人李某共同负连带责任的,那么,如果在和解协议中,乙减免了甲电子有限责任公司的部分债务,李某将承担与甲电子有限责任公司一样的债务  因甲电子有限责任公司的欺诈行为而成立的和解协议,被人民法院裁定无效,并宣告甲电子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此时,和解债权人丙因执行和解协议所受的清偿,不予返还  甲电子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经债权人乙的请求,应当裁定终止和解协议的执行,并宣告甲电子有限责任公司破产  
只能由利通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只能由利华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由利通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利华有限责任公司负连带责任  由利通有限责任公司承担,甲负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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