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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放新投资领域,将原禁止外商投资的电信和燃气、热力、给排水等城市管网首次列为对外开放领域 适应扩大对外开放引进先进技术的需要,将国内急需发展的产业和产品增列为鼓励类项目,或通过对原鼓励类项目进行修改,增加鼓励内容 放宽外资准入范围,加快服务业对外开发步伐 鼓励外商投资西部地区,放宽外商投资西部地区的股比和行业限制 适应国家宏观调控的需要,防止部分行业的盲目和低水平投资
追加投资形成的新增注册资本额达到或超过6000万美元的 追加注册资本额达到或超过1500万美元,且达到或超过企业原注册资本 50%的 追加投资项目的生产经营期限必须在 10年以上的 必须是该追加投资项目所带来的所得
国务院 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 省级政府 省级投资主管部门
投资总额3000万美元以上的限制类项目 投资总额1亿美元以上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 国务院主管部门审批的项目 外商投资股份公司 投资总额3000万美元以上,属于鼓励类且不需要国家综合平衡的项目
由省级政府备案 由省级政府核准 由国务院核准 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报国务院备案
2006年10月1日 2007年12月31日 2006年12月31日 2007年1月1日
总投资5000万美元以上的限制类项目,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项目申请报告 总投资5亿美元以上的允许类项目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项目申请报告审核后报国务院核准 总投资1亿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由地方发展和改革部门核准,其中限制类项目由国务院核准,此类项目的核准权不得下放 总投资额1亿美元及以上的鼓励类项目,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项目申请报告
追加投资形成的新增注册资本额达到或超过1500万美元 追加投资形成的新增注册资本额达到或超过5000万美元 追加投资形成的新增注册资本额达到或超过6000万美元 追加投资形成的新增注册资本额达到或超过1500万美元,且达到或超过原注册资本的50% 追加投资形成的新增注册资本额达到或超过1500万美元,或达到或超过原注册资本50%的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限制类中总投资(含增资)1亿美元以上的房地产项目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限制类中总投资(含增资)1亿美元以上的非房地产项目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有中方控股(含相对控股)要求的总投资(含增资)不足10亿美元的鼓励类项目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有中方控股(含相对控股)要求的总投资(含增资)10亿美元以上的鼓励类项目
追加投资形成的新增注册资本额达到或超过1500万美元,且达到或超过原注册资本的50% 追加投资形成的新增注册资本额达到或超过1500万美元,或达到或超过原注册资本的40% 追加投资形成的新增注册资本额达到或超过1500万美元 追加投资形成的新增注册资本额达到或超过6000万美元
追加投资形成的新增注册资本额达到或超过1500万美元,且达到或超过原注册资本的50% 追加投资形成的新增注册资本额达到或超过1500万美元,或达到或超过原注册资本的40% 追加投资形成的新增注册资本额达到或超过1500万美元 追加投资形成的新增注册资本额达到或超过6000万美元
创业投资企业按规定从事股权投资及转让,以及为企业提供投资管理、咨询等服务,可以享受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的优惠 变更设立前企业累计发生的尚未弥补的经营亏损,可由变更设立后的外商投资企业在弥补年限的剩余年限内延续弥补 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追加投资经国务院批准的鼓励类项目,凡符合条件的可单独计算并享受两年免税三年减半征收的优惠 外商投资举办的出口产品企业,两年免税三年减半征收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企业当年产品产值 70%的,可减半征收企业所得
总投资5亿美元以上的允许类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对项目申请报告审核后报国务院核准 总投资1亿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由地方发展改革部门核准,其中限制类项目由国务院核准,此类项目的核准权不得下放 总投资额1亿美元及以上的鼓励类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项目申请报告 总投资5000万美元以上的限制类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项目申请报告
投资总额1亿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 投资总额5000万美元以下的限制类项目 投资总额3000万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 外商投资股份公司 国务院主管部门审批的项目
创业投资企业按规定从事股权投资及转让,以及为企业提供投资管理、咨询等服务,可以享受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的优惠 变更设立前企业累计发生的尚未弥补的经营亏损,可由变更设立后的外商投资企业在弥补年限的剩余年限内延续弥补 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追加投资经国务院批准的鼓励类项目,凡符合条件的可单独计算并享受两年免税三年减半征收的优惠 外商投资举办的出口产品企业,两年免税三年减半征收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企业当年产品产值70%的,可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