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募集设立方式的公司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 发起人认足其应认购的股份并交付股资后,其余部分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 发起人只能用货币资产出资 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时,必须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部门递交募股申请
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公司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 发起人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违反该规定的应当由其承担违约责任,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不能成立时,发起人应当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按照出资比例承担责任
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实缴的股本总额 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 发起人应与银行签订代收股款协议 发起人不按照规定缴纳出资的,应按照发起人协议承担违约责任
发起人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发起人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其他财产出资的,其登记办法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 土地使用权的评估作价,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发起人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 发起人应当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其认购的股份, 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缴纳出资 发起设立的发起人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 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发起设立的发起人不依照章程规定缴纳出资的, 应当按照发起人协议承担违约责任 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 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 35%; 但是, 法律、 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发起人以其持有的股权出资设立拟发行上市公司的,股权应不存在争议及潜在纠纷,发起人能够控制 两个以上的发起人以经营性的业务和资产出资组建拟发行上市公司,业务和资产应完整投入拟发行上市公司 发起人以货币性资产出资,应将开展业务所必需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以及其他资产完整投入拟发行上市公司 发起人以与经营性业务有关的资产出资,应同时投入与该经营性业务密切关联的商标、特许经营权、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
Ⅱ.Ⅲ.Ⅳ Ⅰ.Ⅱ.Ⅳ Ⅰ.Ⅲ.Ⅳ Ⅰ.Ⅱ.Ⅲ.Ⅳ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股东在设立时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其他股东、债权人有权请求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价额显著高于章程所规定时,应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差额 股份制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缴足出资额的,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股份制公司成立后,发现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价额显著低于章程所定时,应由交付该出资的发起人补足差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