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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遵从合作协议 事先裁定 预约定价安排 相互协商程序
合作企业应当自成立之日起60天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中方不能用房屋使用权出资 合作一方可以用提供劳务作为合作条件 合作一方转让其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的权利义务的,必须经他方同意,并报审批机关批准
《税务事项通知书》 《税务检查通知书》 《税务约谈通知书》 《税务自查通知书》
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应于股权转让合同或协议生效且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20日内进行备案 股权转让方或受让方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备案事项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按规定受理备案,资料齐全的,应当场在《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备案表》上签字盖章,并退1份给备案人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按规定受理备案,资料不齐全的,不予受理,并告知备案人各应补正事项 税务机关在调查核实时,如发现此种股权转让情形造成以后该项股权转让所得预提税负担变化,应不予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
与关联业务往来有关的价格,费用的制定标准,计算方法和说明等同期资料 与关联业务调查有关的其他企业应当提供的与被调查企业可比的产品价格,定价方式以及利润水平等资料 与非关联企业业务往来有关的价格,费用的制定标准,计算方法和说明等同期资料 关联业务往来所涉及的财产,财产使用权,劳务等的再销售(转让)价格或者最终销售(转让)价格的相关资料
预约定价安排适用于自企业提交正式书面申请年度的次年起3~5个连续年度的关联 预约定价安排的谈签并不影响税务机关对企业提交预约定价安排正式书面申请当年或以前年度关联交易的转让定价调查调整 追溯期适用转让定价调查的有关规定,最长可达5年 如果企业在预约定价安排期满后需要续签,可在预约定价安排执行期满前90天向税务机关提出续签申请
税收法律主义原则 税收公平主义原则 税收合作信赖主义原则 实质课税原则
企业可以向税务机关提出企业与其关联方关联交易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税务机关与企业协商后,达成预约定价安排 预约定价安排应由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的税务机关受理 预约定价安排的谈签不影响税务机关对企业提交预约定价安排正式书面申请当年或以前年度关联交易的转让定价调查调整 企业申请双边或多边预约定价安排的,不需要同时向国家税务总局和主管税务机关出谈签意向 预约定价安排适用于自企业提交正式书面申请年度的次年起3至5个连续年度的关联交易
税务机关对企业实施转让定价纳税调整后,应自企业被调整的最后年度的下一年度起3年内实施跟踪管理 实际税负相同的境内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只要该交易没有直接或间接导致国家总体税收收入的减少,原则上也应该做转让定价调查、调整 企业的关联方以及可比企业应在与税务机关约定的期限内提供相关资料,约定期限一般不应超过30日 长期亏损、微利或跳跃性盈利的企业,应该作为转让定价调查调整的重点对象之一
企业可以向税务机关提出企业与其关联方关联交易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税务机关与企业协商后,达成预约定价安排 预约定价安排应由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的税务机关受理 预约定价安排的谈签不影响税务机关对企业提交预约定价安排正式书面申请当年或以前年度关联交易的转让定价调查调整 预约定价安排适用于自企业提交正式书而申请年度的次年起3~5个连续年度的关联交易 企业申请双边或多边预约定价安排的,不需要同时向国家税务总局和主管税务机关提出谈签意向
与关联业务往来有关的价格、 费用的制定标准、 计算方法和说明等同期资料 关联业务往来所涉及的财产、 财产使用权、 劳务等的再销售(转让) 价格或者最终销售(转让) 价格的相关资料 与关联业务调查有关的其他企业应当提供的与被调查企业可比的产品价格、 定价方式以及利润水平等资料 其他与关联业务往来有关的资料
非居民企业向其100%直接控股的另一非居民企业转让其拥有的居民企业股权,没有因此造成以后该项股权转让所得预提税负担变化,且转让方非居民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承诺在3年(含3年)内不转让其拥有受让方非居民企业股权的 非居民企业向其100%直接控股的另一非居民企业转让其拥有的居民企业股权,没有因此造成以后该项股权转让所得预提税负担变化,且转让方非居民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承诺在12个月(含12个月)内不转让其拥有受让方非居民企业股权的 非居民企业向与其具有100%直接控股关系的居民企业转让其拥有的另一居民企业股权的 非居民企业向与其具有100%直接控股关系的居民企业转让其拥有的另一非居民企业股权的 居民企业以其拥有的资产或股权向其100%直接控股的非居民企业进行投资的
关联交易数额较大或类型较多的企业是转让定价调查重点选择的企业 实际税负不同的境内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只要该交易没有直接或间接导致国家总体税收收入的减少,原则上不作转让定价调查、调整 转让定价现场调査可根据需要依照法定程序采取询问和实地核査等方式,但不得调取企业的账簿资料 税务机关分析、评估企业关联交易时,因企业与可比企业营运资本占用不同而对营业利润产生的差异要进行必要调整 企业与关联方之间收取价款与支付价款的交易相互抵消的,税务机关在可比性分析和纳税调整时,原则上应还原抵消交易
与关联业务往来有关的价格、费用的制定标准、计算方法和说明等同期资料 与关联业务调查有关的其他企业应当提供的与被调查企业可比的产品价格、定价方式以及利润水平等资料 与非关联企业业务往来的有关的价格、费用的制定标准、计算方法和说明等同期资料 关联业务往来所涉及的财产、财产使用权、劳务等的再销售(转让)价格或者最终销售(转让)价格的相关资料
受让方户籍所在地税务机关 转让方经常居住地的税务机关 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的税务机关 股权转让合同签署地的税务机关
与关联业务往来有关的价格、费用的制定标准、计算方法和说明等同期资料 与关联业务调查有关的其他企业应当提供的与被调查企业可比的产品价格、定价方式以及利润水平等资料 与非关联企业业务往来有关的价格、费用的制定标准、计算方法和说明等同期资料 关联业务往来所涉及的财产、财产使用权、劳务等的再销售(转让)价格或者最终销售(转让)价格的相关资料
税收法律主义原则 税收公平主义原则 税收合作信赖主义原则 实质课税原则